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8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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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7 10:22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不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有约定,只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产生。
2、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基于留置财产上的关系而产生,则不得留置该财产。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上述牵连关系作了例外规定,即“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承认了商事留置权的特殊性。
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留置是指占有、扣留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因此,留置权以动产的占有为要件。如债权人丧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即告消灭。
4、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剥夺其使用权,以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的留置效力(权能),又称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