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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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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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8:55
一、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起征点相关*
开始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免征*(财税2016年36号文,现行有效)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税2016年36号文,过期失效)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税2017年76号文,过期失效)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税2019年13号文,过期失效)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税2021年11号文,过期失效)
也就是说,目前有效的条款仅是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免征*
二、个人*起征点相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
*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查询,各地税局都是按上限规定本地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