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7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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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8:16
“免征税”即免征 * ,是一种税收优惠*,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但还是需要纳税申报;“免税”,即免*,是依照税法对某些纳税人给与鼓励扶持或者照顾,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项转出。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