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对担保物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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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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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06:20
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
通常认为,确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适格,可以考虑两个要素:
(1)担保的数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该相当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
(2)担保对将来判决执行的影响,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只有被申请人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的,人民*才应当解除保全。当然,如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表示同意的,可以不考虑上述因素。
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涉及人身权争议的,由于保全措施对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影响甚巨,即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也不宜解除保全;对于财产争议,由于通常仅涉及财产利益,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经失去意义,应该解除保全。本条区分了这两类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