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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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03:54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03:54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一审程序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03:54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参考资料: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03:55
民宿有哪六个特别程序?民宿的六个特别程序,你要关注一下民诉法。里面都是比较基本的程序。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03:56
选民资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