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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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4:00
导读:清朝时期,对统辖一省或者数省经济、行政、军事的最高长官称“总督”,也就是影视剧中我们常能够听到的“制台”。一般情况而言,除了例如河道总督等专职总督外,清朝共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陕甘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和东三省总督共计“九大总督”。
当然,还有清朝朝廷为了特定时期、特定*、特定情形而特别设定的“总督”衔,比如雍正皇帝为了田文镜而专门设置的“河东总督”一职。
那么,在清朝时期,总督到底是多大的官职?什么样的*才能成为这“九大总督”之一呢?
《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记载:
总督(从一品。)掌釐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标下有副将、参将等官。
也就是说,总督乃系清朝地方*中最高级别的封疆大吏,对于该管范围肩负着经济、军事、行政等几乎涵盖所有地方*军民政务。
康熙三十一年,制定“总督加衔制”,即原本为正二品品秩的总督,一般会加授“兵部尚书”衔或者“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兼衔的总督也就成为了从一品品秩;如果再行加授,总督兼领大学士职衔,则会成为正一品品秩。
也就是说,清朝时期的总督品秩并不确定,根据其兼领职衔的不同,从正二品到正一品,共有正二品、从一品、正一品三个等级。
按照清朝时期和现今公务员职务序列相比照划分,正一品的总督也就相当于现在的“正国级”职务序列,最低也是正二品的“省部级干部”,其地位和权势,可见一斑。
从顺治元年,清军入关以后初定官制,总督一职从顺治元年到宣统二年,一直都在不停的变迁。
本文就以雍正朝为例,从“总督”一职的官职设定和历史变迁出发,对清朝这一实权“封建大吏”予以详细说明。
01 总督的设定和发展
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率领八旗将士进京后,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尤其是把明朝的*制度作为自己的建国之制,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合自己需要的更为完备的*。
对于官制体系的设定,多尔衮几乎照搬了前明王朝的设定,对*官制,按照“世祖入关,因明遗制,内自阁部,以迄庶司,损益有物”
的原则,延续了前明王朝不设宰相、设内阁六部的大框架;对于地方官制,则将前明王朝临时性设定“总督”一职改为常设官职,统辖一省或者数省,成为最高级别的地方*。“总督”一词虽然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两汉时期,但是以“总督”为*,并让其成为官制体系中的一部分,则是从明王朝初始,而且是临时性官职。也就是说,清朝时期在“总督”
官职上可借鉴和依据的历史和经验教训并不多,几乎整体都在摸索前进的过程中,这也造成了几乎整个清朝时期对于“总督”一职都在进行改革和完善。
对于“总督”在明朝的设置,《历代职官表》中有着明确的说明:
明初命京官巡抚地方,有军事则命总督军务,因事而设,事已旋罢,原非为一定官称,其后各省俱有之,且因事增置,遂成定员。从“临时性”到“常设性”,“总督”一职经历的并不是仅仅是官职名称的确定和其职权范围的划分,更多的是“总督”身上所肩负职权的不断完善。
《清实录·世祖实录》记载:
顺治元年六月,令骆养性以原官总督天津等处军务。七月,擢吴孳昌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管巡抚事,驻山西大同镇并命孟乔芳为陕西三边总督。
天津总督、山西总督、陕西三边总督也就成为了清朝最初时期的“总督”官职。但此时的“总督”更偏重或者说仅仅限定于军事方面的职权范围,对于地方经济、行政等具体事务并不涉及。
《东华录》记载:
顺治二年,命内院大学士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洪承畴,以原品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地方,命恭顺侯吴惟华为太子太保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军务,招抚广东。
顺治二年,清廷对于南方地区的征剿和平定也进入了关键时刻,面对南方尤其是南明政权的巨大抗清势力,多尔衮任命洪承畴担任“经略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处,总督军务兼理粮饷”
的巨大职能,为清廷平定南方地区尤其是南明政权发挥了巨大作用。
此时,对于“总督”官职的职权范围内,加入了“兼理军饷”的职权,“总督”职权进一步扩大,已经明显超出了单纯的军事职权范围。而后,随着南方各地区的逐一平定,清廷开始于南方地区设立兼备“军事防务”职能的“总督”官职。顺治二年十二月,福建平定,设福建总督一人,兼辖浙江。顺治二年年底,清军入南京,改南京为江南省,以应天府为江宁府。顺治三年,置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驻江宁。
顺治三年,四川平定,于四年增设四川总督。
同年,设广东总督一人,辖广东广西二省。
也就是说,清初时期对于南方“总督”的设置和当时复杂的军事对抗局面有着直接关系,而且清廷对于初定之南方的皇权统治并不稳固,仍需大量武装力量予以严厉*和皇权延伸,所以,“总督”一职在清初时期的设定,是有着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实际需要的。对于“总督”官职于南方地区的设定,清廷收到了远胜于预期的实际效果,在“招抚地方、军民平定”的良好表率之下,“总督”制度开始于全国推行。
顺治五年,设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驻大名府。
顺治九年,设江西总督一人,驻南昌府。
顺治十年,设湖广总督,专督湖广。
顺治十三年,设裁撤原来宣大总督,设山西总督一人。
顺治十四年,停陕西总督兼辖四川,专设陕西总督一人,四川总督一人。
顺治十五年,设福建总督,专辖福建,驻漳州府。同时,增设总督一人,驻温州府。
顺治十六年,设云贵总督。
自此,于顺治朝,基本形成了直隶、山东、山西、江南、河南、陕西、江西、浙江、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广十五总督并设的局面。
《清实录·圣祖实录》记载,康熙四年,经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的商议,对现行“总督”分设进行了相关调整:
“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
经过这次调整,将顺治十八年设置的十五总督改设为直隶山东河南总督、两江总督、山陕总督、福建总督、浙江总督、湖广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共九总督。清朝“九大总督”的设定,基本完成。
而后,经过康熙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九年、二十一年、二十六年、五十四年、六十年共计12次的频繁调整,最终形成了两江、川陕、闽浙、湖广、两广、云贵等六总督的格局。
也就是说,在康熙后期,直隶一省最该官职乃系巡抚以总督衔,并不属总督行列;
《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记载:
雍正元年,诏嘉李维钧勤慎,特授总督,自是为永制。
也就是说,在雍正元年,直隶总督才正式成为定制,进入总督行列。
对于川陕、山陕、四川、陕甘等对应区域的“总督”名称设置和管辖范围较为复杂,直到乾隆二十四年,才基本形成陕甘总督和四川总督的区分。
对于“东三省总督”,《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如此记载:
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一人。康熙元年置将军。光绪二年,兼管兵、刑二部及府尹,以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行总督事。三十二年,建行省,改将军曰总督,授为钦差大臣,随时分驻三省行台。
也就是说,对于满清的“龙兴之地”,关外的东三省,最初阶段设定的官职并非“总督”,而是有着单纯军事职能的“将军”职位,驻守关外。光绪二年,东三省将军虽然兼行总督差事,但直到光绪三十二年,才设置“东三省总督”, 驻奉天府,管理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因其位于大清龙兴之地,故为疆臣之首。也就是说,直到光绪三十二年,清朝“总督”管理制度才形成现在所说的“九大总督”体系。
02 如何才能成为总督
作为地方*的最高等级*,名副其实的一方“封疆大吏”,绝对的实权派人物,以皇帝为代表的清朝统治阶层对于“总督”的选择肯定也是慎之又慎,*条件众多。我们以雍正朝为例,对雍正朝“总督”群体做出选拔、出身方面的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根据《清代职官年表》和《清史稿》的记载,雍正一朝共计38位“领总督衔”*(《清代职官年表》记载为39人,我们以《清史稿》为准。)
1、满汉之分清朝建立后,标榜“满汉一家”、“满汉并重”,
在*机构实行满汉复职的办法,但为了保证满洲贵族的利益,实权主要操纵于满官的手中。同时,为了笼络汉族上层和广大士大夫阶层,授给他们官职。清朝在地方官制中并未有满汉之别,所以对于以何民族之人任总督,也就没有那么明确的规定。
咸丰年间官吏福格随著记录清朝*等方面的《听雨丛谈》记载:
外省*,不分满汉,惟择贤而任。计自顺治四年至雍正十三年止,共九十二年,八旗人员之任督抚者,汉军则十居其七,满洲十居其三,蒙古仅二人。
从福格的记录中,能够看出,清朝统治阶层非但没有刻意打压和控制汉人、汉军旗的*任职,反倒以具体数据说明了对汉人、汉军旗*的重用和着意提拔。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就雍正朝任职总督的民族而言,分为满人、汉人、汉军旗人。在这 39 位总督中,满人 10 人,约占总人数的 26%。汉军旗人13 人,约占总人数的 33%。汉人 16 人,约占总人数的 41%。
由此似乎能够证明福格所言属实,但其实这种情况仅仅出现在雍正一朝,相对于两百多年的清朝统治时期,仅仅13年的雍正朝根本无法说明清朝统治阶层对于汉人*的重视和着意提拔。
另外,在《清实录·世宗实录》中,有一份雍正皇帝朱批鄂尔泰的奏折中,也详细说明了雍正皇帝对于满汉之分的刻意忽视和对汉臣的重视程度:
从来治道,在开诚布公,遐尔一体。若因满汉而存分别之见,是有意猜疑,互相漠视,岂能为治哉!天之生人,满汉一理,其质材不齐,有善者,有不善者,乃人情之常。用人惟当辩其可否,不当论其满汉。我太祖开国之初,即兼用满汉,是以规模宏远,中外归公,盖汉人中固有不可用之人,而可用者亦多。如三藩变乱之际,汉人中能奋勇效力,以及捐躯损节者,正不乏其人,岂汉人不可耶?
正是在雍正皇帝对满汉之分的刻意忽视和对汉臣的被加重用,才换回了“康熙盛世”的延续。和对“乾隆鼎盛”的绝对基础奠定。但是,对于雍正朝“总督”
人数的民族之分比例划分,仅仅是绝对数据的比较;如果考虑到各民族的民族人口基础,在进行相对比例的比较,就能看到另一种结果。
按照当时的人口数量大致划分,满族人口远远低于汉族人口数量,可就在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差别下,满族出身总督仍然占据了26%的较高份额,这就能够直观看出清朝统治阶层对于满汉*的实际态度。
2、出身之分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用人之道。雍正也十分注重用人察吏,他常说“治天下惟以用人为本,其余皆枝叶事耳”。那么雍正皇帝都选用何种出身的*,来保证总督的质量呢?
通过对《清史稿》中记载的雍正朝“总督”*履历详细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图示,足以明确说明雍正朝“总督”的出身问题。
从上表可以看出,进士出身者占雍正朝总督大多数,比例达 41.0%,无疑是该群体的主流。这些顺着科举制度的阶梯一步一步走上来的总督,从小熟读四书五经,通晓孔孟之道,尊奉君权至上的理念。
就雍正皇帝而言,即继位以后对于新政的大力推广、对满洲贵族的刻意打压和控制,让雍正皇帝背负太多骂名的同时,也为清朝的健康、稳固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对于一省或者数省拥有绝对管理职权的“总督”,雍正皇帝在启用进士出身的总督以达到加强*集权的同时,还能有效达到打压保守满族贵族的目的。也就是说,想要穿越回去清朝,成为一方总督,就要先行成为“进士”。进士的考取概率,远胜于现在国家级一流大学的录取概率,难度之大,可以预见。
3、履历之分
另外,对于“总督”一职,也有着具体任职履历的要求,毕竟对于省部级或者副国级、正国级的领导,清朝朝廷也是需要慎之又慎、选之又选的!同样,通过雍正朝38位总督的任职履历研读和分析,可以将“总督”
的上一任官职予以详细列表,如下图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雍正朝由巡抚升任总督的人数为 21 人,占总人数的 54%以上。作为一省最高的行政长官,按照《清史稿·志九十一·职官三(外官)》的职能记载,巡抚被赋予“宣布德意,抚安军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
之责,因而他们在管理一省事务过程中,积累了较强的*管理经验,可以顺利地胜任总督之职。这也足以证明了清朝官制体系的成熟性和理智性。
在“巡抚”之下,另有“侍郎”,也就是内阁之下六部“*”的副职*担任“总督”之例五;一省绿营官兵的军事长官之“提督”之例三;尚书、都御史、漕运总督、河道总督、八旗地方驻防军事长官——将军都有任职“总督”的例子存在。从正二品到从一品,从单纯的军事武官到几乎等同“总督”的巡抚官职,都有担任“总督”的可能,也就是说,雍正朝的“总督”选用,“不拘品级,择才品素者”。但是,为了让总督能够更为的行使职权、管理地方,在选用问题上一般会选择和其“釐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职权相近的*充任。从巡抚到总兵的选择上,就验证了关于职权顺承方面的考虑。
另外,对于雍正皇帝而言,面对雍正朝开展的新政推行、财政、民族事务改革等等实际情况的具体要求,雍正皇帝还必须依据于对新政的态度选择“总督”人选,云贵总督鄂尔泰、河东总督田文镜、浙江总督李卫这“三大宠臣”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就是雍正皇帝考虑到新政推行问题而刻意选择的“总督”人选。
清朝时期的“总督”官职,虽然改变了明朝时期“临时性”设定的具体规则,改为“常设性”官职,成为一省或者数省行政、经济、军事方面的最高领导,但其在品秩和职权方面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客观决定性。同时,因为“总督”的职权巨大,对于皇权稳固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在选用“总督”人选上,以雍正皇帝为代表的清朝统治阶层也在*出身、任职履历、民族之分等关键问题上倍加重视、详细甄别,以期达到皇权集中、皇权尽可能向基层延伸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