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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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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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3:02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
3、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
4、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其实马克思说这句话的基础是民法。民法上最能体现这一点。例如,甲乙订立一个合同。约定甲卖给乙一块手表,乙给甲1000块钱。那么,在这个合同中,甲的权利是向乙请求1000块钱的给付,而乙的权利是向甲请求一块手表的交付。那么,甲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乙交付符合约定的手表的义务;而乙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甲支付1000块钱的义务。
或者说所有权。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绝对的支配权利。但是这样的权利就没有义务相随了么?例如,我有一栋房子,按照所有权人的权利,我可以对这个房子随意使用和处分。但是,我难道可以将这栋房子改造成*加工厂么?所以,即使是找不到相对人的绝对支配的所有权也附随着义务,即对社会的义务,不利用我的权利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
5、 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分民的某些权利 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在某些条件下(例如劳动),权利 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就能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就能获得更多的保障。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合一性)。《*》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的(对等性),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制约性)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合一性.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例如:我国*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既权利和义务相佯而生,二者是对等的.公民所尽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受的权利也就越充分.
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公民所享有权利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 .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不可能享有权利.
关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说明,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的。无论是宏观上的权利,还是微观上的具体权利,都只能活动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当我们作为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切记自己还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样才能获得意义上获得自由。可见,我们在强调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不断强化的履行责任的义务意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制度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处于制度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