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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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6 08:22
法律分析:依规依纪依法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职责。其中,对公职人员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是对公职人员追责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没收追缴职务违法犯罪所得应注意。
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