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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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35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