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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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8:44
tyl3388: 很抱歉今天才回到上海,上网看到您的留言。 对于您提的问题,由于没有看到更为详细的材料,了解更为细致的情况,只能初步给您一个简要的解答,希望于您有益。 首先,不知您的公司和员工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有没有具体的约定。或者,你的公司对于内部管理有那些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些制度是合法的、为员工所知晓和实际履行的。如果有,应先考虑这些约定和规定。 如果上述约定和规定都没有的话,对于你的员工的几种行为性质分别分析 1、第一种行为——私自进货换货, 需要掌握的证据资料是这些货品号与公司统一进货的不同,每台机器都有独立的识别码,这个应该比较好解决,只要库存的正式进货的手机减少而又没有销售凭证,可以以丢失为由报案。只要保管人员和有关信息能够证明公司的货品已被该员工拿走,则其涉嫌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 。当然,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看数额。根据上海市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超过10万则属“数额巨大”。也就是如果价值超过1万5,就能追究刑责了。 2、第二种行为——最低价报帐 这里仍然涉及到职务侵占的问题。但此处又存在着一些问题,你的员工是收款记帐出货一个人干吧,没有相互制约的其他人,是不是。否则应该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出现。而且,这里的证据就很难取得,即时买卡人出来举证,也仅仅是一对一,不能认定的。除非你发现你员工自己还有一本更真实的帐目,记载了实收额,不过,如果已经这么做,这个真帐只能在心里,未必会有实质证据。当然如果确实有证据可证或者本人承认的话,这个也是侵占行为,和前一个一样,而且两者的金额可以累计,合计达到一万五也能追究刑责的。 3、第三种行为——多收少记 这个证据和第二种一样艰难。如果有其他员工等目击者出证的话还比较好认定。性质和责任也和前面一样。 其次,说一下这些行为的责任问题 如果按照刑事责任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数额不够,而不 能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况下,可追究民事责任,要求返还财产,提起侵权之诉。 再次,关于开除或解约的问题 如果不能取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你想开除这个员工就只能找其他理由了,诸如违反了公司的那些规定造成了何种严重后果之类。或者,以公司货品丢失为由进行一次排查,把员工私进的货品挑出来,寻找公司进货但不在销售记录上的,在这个行动中找这个员工谈话,对其声明利害关系,要求其返还货物或者相应赔偿,否则报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这样的交谈中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并且公司损失也不很大的话,可以不追究他的责任,而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双方签订一个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就行了,这双方一致认可所签的协议不属于单位违约,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