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公款用于公务活动还款期超过6个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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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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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22:59
对于挪用*有法定期限,以三个月为限;对于借款的偿还期限没有法定期限,一般由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的是发生支付行为10日内,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三个月,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或资金流动的承受力来确定。
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 借款程序
(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
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 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 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
(一)单位报账会计要依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及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记账,保证日清日结;按月分别编制“单位备用金对账单”和“备用金余额调节表”与财政部门和核对;按月做好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
(二)每年12月底,报账会计应缴回所有备用金,次年1月,重新办理领用手续。报账会计在12月底未足额缴
回备用金的,财政部门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备用金借款还清为止。
(三)单位和报账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的。 2、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3、挪用和贪污备用金的。
(四)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备用金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