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合同的履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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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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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2 06:27
当然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就是水、气、热力。它们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性质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在本质上都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鉴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责任,就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供水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如果供应的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户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