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高新认证的申请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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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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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4:58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流程
(一)认定
1、评价:宜金财企咨询中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步;
2、注册登记:登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确认登记内容审核通过;(此步骤也可由宜金财企咨询中心代您完成)
3、准备并提交材料:宜金财企咨询中心为您提供高新认定所需材料清单和专门的项目经理,请企业人员对照材料清单准备材料,由宜金财企咨询中心项目经理完成材料的制作及申报过程;
4、组织审查与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评价打分;
5、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式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务、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销售税收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先关税收*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钱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声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4:58
认证毕业证书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4:58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流程
(一)认定
1、评价:宜金财企咨询中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步;
2、注册登记:登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确认登记内容审核通过;(此步骤也可由宜金财企咨询中心代您完成)
3、准备并提交材料:宜金财企咨询中心为您提供高新认定所需材料清单和专门的项目经理,请企业人员对照材料清单准备材料,由宜金财企咨询中心项目经理完成材料的制作及申报过程;
4、组织审查与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评价打分;
5、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式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务、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销售税收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先关税收*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钱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声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04:58
认证毕业证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