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6 07: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7 04:37
妊娠期抗生素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孕妇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的药物,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对孕妇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妊娠期感染应使用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孕妇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 - 内酰胺类等。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将其分为A、B、C、D 及X 五类。
A 类: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妊娠期可安全使用。
B 类:在动物研究中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有明确指征时慎用。
C 类:在动物研究中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
D 类: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于危险性,应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
X 类: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禁用。妊娠期感染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氟胞嘧啶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