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6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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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4:59
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的电梯、楼梯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小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本案中小区业主选择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而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接受业主的委托获得了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就应当依照业主的意愿并从业主的权益出发进行管理,而并非为避免物业服务企业的麻烦而制定禁止性的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