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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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6 01:40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开始后,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庭举证: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说明。当庭质证: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当庭认证: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评议或者暂短休庭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