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户口所在地上学要借读费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4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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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7:31
各地情况不同!有要有不要,有多有少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7:31
孩子户口不在本地上,小学需要交借读费。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7:32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本地户口上学不要借读费,国家已经明令禁止这种收费。孩子在任何地方,只要满足入学条件都可以上学。(以上仅指义务教育阶段)
举例北京外地户口借读条件:申请入本市中小学校借读的外省市学生,一般应由其家长(监护人)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或*事处出具的该生在当地没有监护就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学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学籍的,还应持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其家长(监护人)在京居住或暂住证明等,向学生暂住地区管片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即可入校作为借读生。
其中,申请在京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2]31号)执行。
有关办理程序主要是由其父母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级*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其父母的身份证、在本市的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明,向暂住地所在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再持其为学生开具的“在京就读批准书”,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7:32
这个东西各地都有的。
各地区自然是保护自己的子民,首先要保障本地户口的市民吃好喝好有工作有学上,然后再进行招商引资这种事。中国是讲究地区和户口的,同时各地区的教育、市政、公共设施也都有一定的配合费用,过多的外部资源进入肯定会造成一定的缺少。所以就出台了“借读费”这样的*。
1990年起各地区就有了吧,费用其实很少,我记得那个时候小学一年才300多元,不知道现在是多少钱了。
相关规定其实可以咨询当地的教委或者有关部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7:33
孩子户口不在本地上,小学需要交借读费。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