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4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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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1:18
凡发现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个人信息、测量体温,隐瞒病情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报告到过或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病例等重点管控人员、参加过聚集性活动、出入过公共场所等真实行程、活动轨迹的行为;
(三)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传播传染病的行为。
二、举报途径
举报采取电话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20。
三、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