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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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4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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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0:48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