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法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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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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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1:14
天津市劳动法病假工资待遇如下: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基本工资乘70%除21.75)乘应扣工资基数乘病假天数加(基本工资成30%除21.75)乘病假天数;
(2)当月所得工资等于基本工资减应扣病假工资;
(3)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1000乘70%除21.75)乘应扣工资基数乘病假天数加(1000成30%除21.75)乘病假天数;
(4)当月所得工资等于当月工时工资加(1000除21.75乘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基本工资乘70%)乘应扣工资基数加基本工资成30%;
(2)当月所得工资等于基本工资减应扣病假工资;
(3)定额人员:应扣病假工资等于(1000乘70%)乘应扣工资基数加1000乘30%;
(4)当月所得工资等于1000乘应扣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