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4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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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3:14
劳动者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 签订劳动合同 时要明确他们的录用条件; 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完全可以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的行为说不,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败诉的风险也在用人单位。 要是允许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也就是在无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 ,势必会给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 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中的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单位辞退员工也是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才可以。所以试用期能否无理由辞退,答案就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