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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规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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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2:42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处理好会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处理不妥,则可能引起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企业做好双重劳动关系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求员工在入职时提交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通过劳动合同声明、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员工保证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
(3)对员工的工作经历作适当的了解和调查。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创人力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程度是无法衡量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严重影响”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关系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早在1996年,劳动部就颁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正确适用,劳动部*于次年发布了《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其中第三条规定“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颁布上述部门规章,可以表明我国*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进行*。
上述部门规章与1998年6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1998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不矛盾,反而体现了我国*对双重劳动关系采取了务实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由于双重劳动关系能够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善阶段,社会发展对劳动力配置的要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双重劳动关系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所以在保护既存的双重劳动关系的同时,严格*新的双重劳动关系产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再清理双重劳动关系,从而避免了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是我国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
由于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和*性的规定,不仅稳定性不高,而且效力也不强,不利于我国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稳定的劳动制度。所以我国*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两部规范劳动制度的重要法律。通过对这两部重要法律中涉及双重劳动关系的有关条款进行分析,更进一步地展示我国*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务实态度。
我国劳动法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劳动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到相关条款是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双重劳动关系,除了沿用了与劳动法的类似的规定,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同《劳动法》较为僵硬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灵活了许多。但是,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的态度并未根本改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非全日制用工;(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劳动合同法》不是保护全部的双重劳动关系,只是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兼职。
兼职在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其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对兼职的有关文件最早见于1982年由国家科委发布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对兼职行为做了简要的规定。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管理试行办法》,对兼职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将可以进行兼职的人员定位于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不是一般劳动者;都将进行兼职的前提设定为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完成。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兼职区别于一般的双重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对从事兼职的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不能因二从事兼职影响到本职工作的完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经济要素,劳动力和专业技术。所以,为了能充分发挥上述经济要素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为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劳动本身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综上所述,虽然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的阶段曾经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一种就业方式,但在今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它对于我国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制约作用正逐步显现出来。所以,我国*已经开始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如果说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的话,那么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也是我国社会向前发展的迫切需要。可以预见当时机成熟时,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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