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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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07:10
法律分析:有价单证是指票面印有金额的特定凭证,是一经金融机构签章就成为必须偿付的信用凭证(如右图)。有价单证是指代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价单证管理的通知》
一、实行银保有价单证统一集中管理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局辖区内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应对银保有价单证的交接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直接交接银保有价单证的,由其出具申领手续并负责向所属分支机构逐级发放;授权所属地市级分(支)行申领银保有价单证的,须将授权书面文件事前提交给合作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备案,有关保险机构应定期将各地市分(支)行申领单证情况书面告知其上级行。经授权的地市级分(支)行申领银保有价单证时,须向当地市级人身保险机构提交签章的申领单,由其从上级机构代为领取;交接单证时,要查验单证类型、数量是否与申领单一致。地市级人身保险机构要将有关单证交接手续及时转交上级机构集中管理,不得自行留存。
(二)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对地市级分支机构实行银保有价单证零库存管理制度,即地市分支机构在持续经营中,除了为合作银行代领银保有价单证外,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向上级机构领取银保有价单证;收到代领的银保有价单证后,要及时全部转交申领的地市级分(支)行,不得扣留,不得直接向其所属网点发放;收到地市级分(支)行回销的银保有价单证(含已作废)后,要及时转交上级机构,不得自行留存或擅自销毁;其他银保资料仍可延用以往交接管理模式,具体可由各公司自行决定。
(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属分支机构现有库存银保有价单证(含已作废)的上收工作;此前地市分支机构已发放给代理银行的银保有价单证,由其继续完成后续管理工作,直至使用完毕或终止合作。
(四)我局辖区内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在与合作银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银保有价单证的发放、流转、遗失、回收和清查的责任与义务;已签订的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或执行总公司统一合同范本的,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有关银保有价单证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详细约定。
(五)有关银保有价单证申领单、交接单应一式两份,分别由经办单位交上级机构(行)留存,具体样式可由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但是其内容须包括申领(交接)的时间、单证类型、数量以及双方单位及经办人签章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