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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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13:03
展开3全部 一、*抓到失足妇女,能否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理论上是可以的。*通过查看失足妇女的手机账单,发现可疑的交易记录。比如,晚上以及深夜有大额收入记录,从而锁定嫌疑人。通过协查支付宝所在的杭州阿里公司总部,进行后台数据布控,利用警方内部大数据对比,是能够查出嫖客的个人信息的。并且,在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案例。
当*抓到失足妇女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由群众举报,某某村子或者是出租屋有非法行为,派出所会出一队工作人员人员,到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搜查。或者是在日常巡查的时候发现异常,现场突击,这样人赃俱获。所有涉事人员都会立即上交手机等等通讯工具,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 所有人员都是隔离起来进行询问的,这样,失足女和嫖客的言辞都是证据,并且会有现场的执法照片,执法录像,这都是有利的证据。想耍赖不承认也跑不掉的。
二、那么, 是否所有嫖客都可以通过支付记录被查到且被处罚呢?现实执法中,从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进行处罚有是有困难的。1.取证困难。对嫖客处罚,需要对其进行做询问笔录,并且由现场的照片,和证人证言等等证据材料才能进行处罚。现场抓获的就很好说了。因为他想耍赖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事隔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之后,嫌疑人有可能不承认自己违法行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这样就不能定性,不能够处罚。2.调查耗时耗力。通过支付宝的支付记录来锁定嫌疑人,要联系支付宝公司进行后台调取数据,如果嫌疑人是外地的,还要到外地*进行协查办公。这样就给办案带来了很多困难。
三、不要觉得处罚难,就掉以轻心。看到处罚难,有人就心里嘿嘿一笑了。原来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处罚。其实不是这样的。做一次漏网之鱼,不能保证一辈子都能是漏网之鱼。不能因为一次没有处罚,就存在侥幸心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管好自己,洁身自好,就不用担心这个事情了。大家说是不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13:03
答案是,当然可以!不过实践中虽然真的存在这样的操作,但是这样被抓的不太多。
江苏宿迁,杨某竞选小区管理员,政审没过,就是因为派出所电脑里记载他“涉嫌嫖娼”。他经过回忆,之前在某洗浴中心消费300元,被警方叫去协助调查,让他把事情交待清楚,还查看了他的消费记录。问完之后,确认他没有嫖娼,就让他走了。经过他多次反映,警方将“涉嫌嫖娼”改为“证人”,但表示记录无法删除。
这件事充分说明,警方真有可能会根据消费记录,寻找违法行为人。不过,这样的操作存在一定难度,警方这样做的应该不太多。之所以这样,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下面我展开讲讲:
在我国,虽然经常看到扫黄打非的报道,大家都知道卖淫嫖娼是不对的。但事实上,卖淫嫖娼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只是治安违法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不过,即便是治安违法案件,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罚进行审批时,仍然需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而消费记录只是一种线索,特别是消费场所有正规消费项目时,单纯靠消费记录只能怀疑某人“涉嫌嫖娼”,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认定,比如双方的口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只需要足够证实就可以了,不需要全部具备)。
而卖淫嫖娼这种违法活动,事后如果没有口供,很难再进行取证。再加上消费记录这种东西,特别是微信消费记录,在调取上消费者身份信息时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一般情况下,警方不太喜欢通过消费记录查找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但是,虽然警方不太喜欢这样做,但有时候,警方却必须这样做。这是因为,虽然卖淫嫖娼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其他相关行为却很容易构成犯罪,比如组织卖淫、协助卖淫、介绍卖淫却都是犯罪。
这几个犯罪的立案、量刑上都与获利金额、卖淫人次有关。因此,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就必须要查清楚他们通过卖淫的收益情况。这个时候,消费记录就是一个很好的线索了。
而一旦被查证属实,卖淫、嫖娼的行为就必须处罚了。所以,我们才会看到江苏宿迁的杨某,被警方“顺藤摸瓜”传唤调查的情况。
最后,不管警方会不会查到,都还是要洁身自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被抓,可是要身败名裂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13:04
严格意义上来说,支付记录是“线索”,后期在口供、陈述或其他证据的佐证下,“线索”可以转变为“证据”,从而坐实嫖客的违法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失足妇女手机上的支付记录牵出嫖客并予以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某云迪。
“抓嫖”并非一定要抓现场,只要在追诉时效内,事后也可以给予处罚;另外,“给付了钱财并发生了关系”也不是认定嫖娼行为的唯一条件,对于已经给付了钱财但尚未发生关系的,或者发生了关系尚未给付钱财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与失足妇女之间存在金钱往来,至于什么原因导致双方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并不能在一开始就定性,所以在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是不能简单地认定嫖娼行为是确实存在的。但是,对于交易记录是如何产生的,警方可以保持“合理怀疑”,有权将其传唤到*机关进行询问,这个程序叫“配合调查”。
至于最终是否会被处罚,关键看*机关是否掌握了其他证据,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还包括聊天记录、物证、失足妇女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标准,不一定全部掌握,只要“足够”、“有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可。
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客处以10-15天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只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从处罚依据来看,是有很大灵活性的,有时候甚至只是简单地批评教育一下,特别是对于初犯者,而处罚的宽严则取决于认错态度、悔过表现。
所以一旦因为支付记录而被“配合调查”,嫌疑人首先应当衡量一下“死扛”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既然失足妇女已经被控制住了,那么其“卖淫”的事实也就成立了,此时发现你与她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往来,那么你确定能说清楚这笔钱是合法用途的合理支付吗?条理性、合理性、逻辑性真的说得通吗?还不如主动交代,争取较轻的处罚。
在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支付记录的前提下,再加上失足妇女的陈述和指证辨认,另外再结合基本的生活经验和办案经验,比如失足妇女以卖淫为主业,而嫌疑人与其发生了钱财上的往来,这笔钱财的用途是什么?如果给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一切都会指向一个行为,那就是“嫖娼”,完全可以定案。
如果确实没有做,对支付记录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条理清楚、逻辑贯通,那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比如在江苏宿迁的某家洗浴中心,抓嫖行动中抓到一个有偿服侍人员,通过转账记录把杨某牵出来了,支付金额是300元。杨某被依法传唤配合调查,但杨某坚持只在洗浴中心洗澡,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嫖娼行为的存在,最终也没有被处罚。
要知道嫖娼和卖淫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失足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指认是积极主动的表现,可以据此从宽、从轻,所以从“自保”的角度来说,想要对方不指认、不配合是不可能的,倘若对方指认、配合、供述了,而嫌疑人还在“死扛”,那只能加重其处罚。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即便有支付记录,即便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也不会给予处罚,这种情况就属于“超出时效”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倘若嫖娼违法行为发生在6个月之前,这期间没有被发现,那么之后也不会被处罚了。
综上来说,“支付记录”在最开始是“线索”,是“顺藤摸瓜”的依据,办案人员有保持合理怀疑的权利,据此要求嫌疑人进行配合调查是完全说得通的。
但对“支付记录”如果有合法合理的解释,则完全不用担心被处罚,除非自己都说不明白支付用途是什么,再结合其他证据的佐证,基本能坐实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办案的过程既讲证据,又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梳理,讲条理性、讲逻辑性,拒不陈述、想蒙混过关是行不通的,之后被认定为“死扛”,反而会加重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13:04
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5 13:05
可以通过支付记录查找到其他嫖客并进行处罚。不过要看时间长短,短期的支付记录,还在处罚期内,可以进行处罚。如果时间长了,就丧失了时效性,失去了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