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回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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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8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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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5 0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详细解释一是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角度看,近亲属的范围以从宽掌握为宜。
二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这里经济利益通常是指3年内曾经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结合各行业、各地方的有关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主要有:
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素质高的人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