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7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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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05:42
*组织如果从事犯罪活动,办案人员应根据相关的流程秉公办理。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而有包庇该组织犯罪的行为,如给*组织通风报信等等,因此会构成包庇*性质组织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 ,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性质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指,明知是*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宽容,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