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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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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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4 21:45
答:灵活就业人员门诊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其中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个人应通过办理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报销申报手续,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当年医疗费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据,应将有“上传”标识和“无上传”标识的医疗费用单据分别汇总后按要求申报。申报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当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费收费凭证、处方底方、急诊和转诊转院证明等。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区县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存折内。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由本人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申报。
社会保障事务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接到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后,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3号)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