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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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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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21:56
1、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于1963年9月14日,由60多个国家在东京举行的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这是国际社会中首个对航空违法犯罪作出专门规定的国际公约,它首次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但公约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种类比较简单,也未涉及到惩罚措施。
2、
《关于非法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于1970年,由77个国家在海牙外交会议上签订。该公约的颁布是建立在1968年发生了30起劫持航空器事件,1969年劫持航空器事件同比增长200%,1970年9月四架航空器在同一天被巴勒斯坦统一组织劫持的背景之下的。由于极高的案发率,但又没有合适的国际公约予以管辖,所以《海牙公约》是紧急通过的公约。由于没有充分的准备,所以《海牙公约》只是在《东京公约》的基础上对非法劫持航空器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3、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是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71年在蒙特利尔讨论通过的。该公约以《海牙公约》为基础,细化规定了干涉、破坏和损害民用航空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与上述两公约作比较,《蒙特利尔公约》的区别主要在于拓展了民用航空器犯罪的范围,将危害航空的犯罪从单一的“非法劫持”扩展到了“干涉、破坏和损害”。
4、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其目的是将《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扩展到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上的非法犯罪行为。
5、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北京公约》)。于2010年8月30日在北京,由国际民航组织主持下的航空安保外交会议审议通过。由于原有的传统三大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签订时间久远,已无法满足惩治现代民用航空器犯罪的需要,2005年,国际民航组织向189个成员国发出一项“关于修订现有航空保安的国际航空法文书必要性的问卷”调查,征求各成员国对修订航空安保的意见,绝大部分成员国均提出需要修订。
《北京公约》将传统三大公约中涉及的犯罪进行整编,将其分为三类,即: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及航空飞行安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除此之外,再新增了五种罪名:将航空器作为攻击性武器、在航空器内释放危险物质(包括危害到地面和周围人员以及危害到航空器及其内部人员两种罪名)、利用航空器运输危险物质、恐怖主义犯罪。
6、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其签订日期及背景同《北京公约》。该议定书主要是对《海牙公约》中具体犯罪行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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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是世界各国基于民用航空安全的共同需要而制定的公约,具体包括了上述《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
7、部分公约内部规定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犯罪:
《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