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证又称领养证 全称: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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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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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1 12:06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童,收养登记之日该弃婴(儿)已超过14周岁的,到其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其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
情况证明》,发现地的*派出所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
儿童)报案证明》,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
员会出具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以父*女相称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由
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
生父母后,向区县*机关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公告期为60日,公告费由 收养人 缴纳)。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
的*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被收养人条件 。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 的子女不受此*。
继父母 收养 继子女 也不受此*。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
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的小孩。
收养证又称领养证 全称:收养登记证收养证又称领养证 全称: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