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7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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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08:01
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登陆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xx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示范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 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1份;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1份;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1份;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 承担法律责任 的承诺;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 有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或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期限:2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一)材料审核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xx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现场检查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xx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等对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三)审核意见1.出具审核意见。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或市药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一)材料审核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现场检查1.现场监督检查是对企业经营场所按规定进行检查。2.市药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组织2名以下(含2名)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字, 企业负责人 (或被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三)审核意见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2.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期限:12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主管*或市药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主管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的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期限:3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2.签发审定意见。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主管*或市药监局分局主管*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复审人员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期限:3个工作日五、行政许可决定标准: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4.制作的《卫生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准确、无误;5.制作《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或市药监局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x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公章六、送达标准: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市药监局或市药监局分局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或市药监局分局送达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药监局或市药监局分局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x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