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8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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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23:00
在精神层次,人的生理构造决定其思维不能被直接辨识,怀疑他人是人人尽有的天然权利。而在取信的内容得到人可辨识的物质实证(通常以契约实现)之前,人的诚信品质是唯一可以换取信任的非物质“资料”。信任与诚信交换的不平等造成欺骗行为,因而成为正义的反对,并伤害了人怀疑的天然权利。而盗窃行为则不涉及这一精神层面的交换与对怀疑权利的伤害。欺骗在古希腊的法典里面是否是量罪较高于盗窃罪的重罪我并不知道,但在物质层次,欺骗涉及一定物质的侵占,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去除精神层面的考量,诈骗行为与盗窃行为非常相似,许多国家的法律对诈骗罪的立案与量刑与盗窃罪息息相关。我国的一般诈骗罪立案与量刑标准都与一般盗窃罪相同,其他特殊诈骗罪量刑则往往高于一般诈骗罪。所有的法典里一定条件下的欺骗都有可能成为重罪,量罪较高于盗窃罪也在情理之中。第二个问题是一个宗教问题,七宗罪是*教人类原罪的显化,是人性恶的特征。原罪是人性的实体,而欺骗不是人性的实体。原罪造*的恶,是作为恶的欺骗的因,而作为恶的欺骗是原罪的果。从某种意义上原罪是罪,而欺骗是罚,二者并不是可等量对比的概念。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23:01
其实这是个矛盾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