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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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21:37
“文物价值”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诸如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概念,经常见诸 *** 文件,理论文章,也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表面上看,“文物价值”这一概念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
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而“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①。
也就是说:凡是能够交换的劳动产品才具有价值,才能够通过交换产生剩余价值,才能产生我们日常所讲的“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全国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而对于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虽然没有规定禁止出卖,但在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 *** 批准。
”实际上,根据这一条款,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也是不能出卖的。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
问题一:即然馆藏文物和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不能买卖,也就不是商品。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些不是商品的文物就不具有价值, 而不具有价值的文物是不是还具有“文物价值”呢?它们是不是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这里所讲的价值是什么价值呢?
问题二:既然馆藏文物和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不能当作商品来交换,因而没有价值,也就不能产生经济效益。
那么,为什么像八达岭、十三陵、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文物景点或博物馆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并取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呢?如果说这些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文物没有产生经济效益,这些地方的经济效益又是依靠什么产生的呢?
二在*经济学理论中,与“价值”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使用价值”。
文物没有价值,有没有使用价值呢?
使用价值指物的使用性,指物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
马斯洛曾经将人的需要区分为五种,简而言之,又可以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种。
文物能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呢?它所满足人们的需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抑或是兼而有之的?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对文物产生之初的功用和今天所发挥的功能做一些研究。
今天我们所称的文物,在历史上是具有某种功用的,也即具有某种使用价值。
一般而言,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种,前者如字画、磁器,后者如宫殿、庙宇、遗址。
为便于理解,我们也根据这一分类方法对文物的古今功用即使用价值进行分析。
首先看不可移动文物: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生产、生活、居住场所。
如铜绿山采矿遗址、半坡遗址、故宫、一些名人故居等。
今天,这些建筑的使用价值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沿用当初的功能,继续用作生产、生活或居住场所,如崇礼住宅;另一种是辟作文物景点或博物馆向公众开放,用以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类是坛庙建筑或宗教活动场所。
如太庙、天坛、白塔寺、白云观、大高玄殿等。
今天,这些建筑的使用价值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辟作文物景点或博物馆向公众开放用以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如太庙、天坛等;另一种是被用作一些单位办公或居民居住,如大高玄殿、摩诃庵等;第三种是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如广济寺、西黄寺等。
第三类是陵墓建筑或古遗址。
如明十三陵、田义墓、金中都水关等。
这些建筑除未修缮开放的以外,一般都经修缮后辟作文物景点或博物馆向公众开放用以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可移动文物大致也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武器、生产工具或生活工具,如铁刃铜钺、石磨盘等,这一类当初主要是用来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
今天,我们虽然也可以延续这些物品当初的使用价值,继续用它来做生产、生活工具,也即继续将其满足物质生活需要,但实际上,我们却又不可能按照当初生产它时的使用价值去使用,而是将其作为文物来研究当时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状况,并对其从艺术审美的角度去欣赏、研究。
第二类是宗教、祭祀、丧葬用品,如秦兵马俑、司母戊鼎、佛造像等。
这一类物品当初主要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但在今天,这些物品当初的使用价值已经不复存在,也是将其作为研究当时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水平的见证物,并对其从艺术审美的角度去欣赏、研究。
第三类是当初就是作为艺术品生产的,如字画、赏瓶等。
当时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审美需求而产生的,这种功能到今天仍然没有改变。
至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所谓“文物价值”,是指文物的使用价值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所称“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科学价值 ”也指的是*经济学理论中的“使用价值 ”,而并非“价值”的概念。
第二,除被单位或居民占用或继续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以及未开放的文物建筑以外,无论是不可移动文物还是可移动文物,其在今天的使用价值主要是用于科学和历史研究、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即我们日常讲的文物所具有的三种价值。
三*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凡有价值的物品必定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却不一定就是商品,只有当这一物品被用来交换的时候才有价值。
既然文物具有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就有可能被用来交换,并产生经济效益。
今天,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被用来进行交换的文化产品有很多,如图书、音像制品甚至网络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之所以愿意花钱购买图书、音像制品,是因为他们愿意通过交换取得附着在纸张、塑料盘片之上的无形信息,用以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而并不是仅仅购买一页页纸张或塑料制成的盘片。
也就是说,因为附着在这些纸张和盘片之上的无形信息具有能够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价值,人们才能够产生购买这些纸张和盘片之上的*并完成交换过程。
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就文物的价值、使用价值和能否产生经济效益得出结论了。
人们愿意到文物景点或博物馆购票参观,是为了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
人们花钱购买的并不是文物本身,而是附着在文 物之上的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
通过消费这些无形的信息,人们在精神上得到满足。
虽然文物本身并没有被当作商品用来进行交换,由于人们有对附着在文物之上的历史文化信息的审美、研究、认识的需求,也就产生了交换或购买这些附着在文物之上的历史文化信息的*,这些附着在文物之上的历史文化信息也就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进而产生经济效益。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八达岭、十三陵、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文物景点和博物馆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并不是通过出售文物产生的,而是通过观众购买并消费附着在这些古代建筑和文物之上的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而产生的。
在这里,文物本身只是一种载体,因为附着于其上的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可以进入流通领域,作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换产生经济效益。
四与文物价值相关的还有另一个概念,即文物资源。
“文物是资源”的口号已经在文物系统提了若干年了,近来受到质疑。
这种质疑恐怕主要源于有些人打着“文物是资源”的幌子,无偿使用文物,破坏性地开发利用文物。
文物究竟是不是资源呢?我以为,文物是资源的定义是不错的,但是仅限于“文物是资源”还很不够,因为这种表述是不全面的,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破坏文物资源。
但是,如果说,文物不是资源,那也不对。
在对文物的理解上,两种倾向都要不得。
《辞海》对“资源”的解释是:“资产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财源”。
美国经济学家阿兰·兰德尔在其《资源经济学》中提出,资源可以分为两个范畴:一是自然界赋予的自然资源,二是人类社会人的劳动创造的各种资源。
后者是人类自身通过劳动提供的资源。
② 程恩富在《文化经济学通论》一书中提出了“文化资源”的概念,认为“文化资源就是人们从事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所利用或可资利用的各种资源。
”“文化资源不仅是指物质财富资源,同时也是精神财富资源。
”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资源可以转化为财富,可以产生价值。
所谓资源,既指已经产生的现实经济效益,也指能够但还没有产生的潜在经济效益。
也就是说,资源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含义是随着人们对其认识和利用的程度而不断发展的。
对于一种物质,当人们还没有认识或没有完全认识到其使用价值时,它可能不被利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永远不能产生经济效益。
在远古时代,人们并不把石油当作资源,而当人们认识到它的使用价值并加以广泛使用后,石油便成为重要的资源。
根据对资源与文化资源概念的探讨,结合上文对文物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出,文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从事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所利用或可资利用的资源。
这种资源并不是指文物本身,而是指附着在文物之上的历史文化信息,这种信息自文物产生之时即已存在。
文物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需要发掘和开发。
在科技水平较低或人们对某些文物尚未认识,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被开发利用时,这种文物资源只是一种资源,而不是资产;当其开发尚不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时,我们也不能把这种资源视为资产。
我们说文物资源,不是说文物资源必然会成为资产,必然会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而是说它有可能成为资产,有可能通过某种特殊形式进入市场,产生经济效益。
这种特殊形式,就是将附着在文物本身上的各种无形的信息进入市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只有对文物资源进行有意识的发掘、开发,才能够产生经济效益。
五下面,再来探讨附着在文物之上的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转移问题。
文物是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能够被用来交换的,能够产生价值的是附着在文物之上的历史文化信息。
那么,如果这种历史文化信息附着在另外一种载体之上,还能不能够继续产生经济效益呢?我们说,是可以的。
“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从文物之上分离出来以后,如依托于纸张,可以制成图录出售;依托于磁介质,可以制成录像带、光盘、CD-ROM;还可以通过网络传播。
这些图录、录像带、光盘、CD-ROM甚至网络上的图像都能够给制造和销售者带来经济效益。
购买者购买的并不是没有任何内容的纸张、录像带、光盘、CD-ROM,而是购买附着在这些载体之上的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
如果没有这些“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这些介质的制造和销售者就不可能取得经济效益。
因此,我们说,“无形信息”所依托的载体可以转移,在转移之后也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
因而,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也就是说,“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在从文物这一原始载体转移到另一载体后,仍具有使用价值,仍可以用来交换并产生价值。
但是,在载体转移后,“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就会有很大的衰减,因而,对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只能产生部分的满足,与其依托于文物本身这种载体相比,对人们的满足程度就会降低,也就是说,“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的使用价值就会降低,其所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就会减少,也就是说,这种“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的价值就会降低。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即使按照原物一比一复制的文物景观或文物,其对游客或观众的吸引力就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人造仿古景点不成功的原因。
同时,这也是为什么博物馆展品一般都要求必须是原件,而一般不允许使用复制品的原因。
六关于文物资源的问题,只是探讨文物的使用价值和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能性,或者说是进入市场交换、成为商品、产生价值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探讨文物资源的价值问题。
文物资源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使文物资源形成商品,产生价值。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价值是指凝结在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和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从这一定义出发,文物资源的价值应当包括下面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当初劳动者在建造一处古建或制造一件器物(即今天的文物)时所付出的劳动;第二,一处古建或一件文物能够保存至今,历代的人们为保护它,所付出的劳动;其三,今天,人们为保护文物而进行的修缮、保养或修复所付出的劳动。
这三个方面是文物作为历史文化信息载体在形成时所需要的“一般人类劳动”。
如果单纯靠这三个方面的“一般人类劳动”,文物资源还不足以产生价值。
文物资源产生价值,还应当包括人们开发文物资源时所付出的劳动。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文物景点和博物馆向游客和观众提供旅游服务、展览服务、讲解服务,从而满足其精神文化需求,产生经济效益,实现价值。
第二,在“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从文物载体向其他载体转移过程中人们所付出的劳动,如制作文物图录、音像制品等。
综上,文物资源产生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文物资源形成过程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和开发文物资源所付出的“一般人类劳动”,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文物景点和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文物“无形信息”就不能很好地展示给游客和观众,就不能得到游客和观众的认可,就无法取得经济效益。
比如,我们观看一些野外的文物建筑,由于没有人提供服务,也没有人售票,更没有人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系统的展览展示和讲解,因而,这些文物建筑本身所孕含的“无形历史文化信息”就无法实现其价值。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文物,没有附着在文物之上的“无形信息”,即使文物景点和博物馆工作人员付出再多的劳动,也不能得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者是相辅相承的。
七鉴于对“无形信息”、文物载体以及载体转移的理论探讨,我们目前所从事的文物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保护好“无形信息”的原生载体,即文物。
文物之于“无形信息”及其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如同一只会下“金蛋”的鸡。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继提高,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文物保护的意义更为重要,因为依托于它,可以成为第三产业、第四产业的重要支柱,可以产生难以想像的经济效益。
第二,既然依托于文物的文物景点和博物馆可以通过劳动产生经济效益,文物景点和博物馆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公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教育等社会效益的取得,而必须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经济效益。
从这一原理出发,文物景点和博物馆取得经济效益不仅可能,而且是必然的。
第三,既然“无形信息”可以转移,那么,就必须在保护文物的同时,注意对这种“无形信息”的载体转移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从而使之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既然“无形信息”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就必须对其进行评估和保护。
对文物及依附于其上的“无形信息”的评估和保护是文物工作者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必须抓紧抓好。
第五,必须正确区分通过文物取得经济效益的两个组成部分。
既然无论是文物景点、博物馆,还是从事“无形信息”载体转移的人们(即指那些从事文物图录、音像制品、计算机及网络产品开发、制作、销售的人们),都能够取得经济收入,而这部分收入又是由两部分构成,即一是他们付出的劳动,二是“无形信息”所产生的价值,那么,必须将这二部分区分开来。
这些人们付出劳动所得到的报酬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出来,扣除这部分的剩余部分,就应该是“无形信息”所产生的价值,而这部分收入,应该纳入到文物保护经费中来。
区分这两部分可以避免分配不公。
一些单位和个人仅仅靠在一个好的文物景点工作,或手中控制一些文物,虽然没有付出多少劳动,也能取得数量可观的经济收入,与其付出的不能对等,而对他们取得经济收益的文物,反而倒没有经费进行修缮和保养。
从理论上说,这是侵吞了一部分“无形信息”所产生的价值,当属不合理收入。
关于文物价值的问题,还可以引发出很多相关问题,如对于古建的价值评估将有助于规范法律上“责令赔偿损失”条款的执行,同时,也有助于研究、制定吸引社会投资修缮、开发文物古建的*。
对于文物价值的研究,还有助于理清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为加强各方面文物保护意识,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力度提供另一个角度的理论依据。
对于“历史文化信息”载体转移的研究,有助于调动各方面开发文化产品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文物无形资产保护研究的深入。
本文关于文物价值的探讨,仅仅是一些初步考虑,在这个层面还有很多相关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专题探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