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家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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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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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8:30
在《乡土中国》中的论述,“中国和西洋性质的家庭有形式上的分别”,西方家庭,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家庭,以夫妻关系为主轴,以生育为目的;而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家庭,实际上是多个“父母-子女”结构联合起来的“家族”,这种家族以生产为目的,以父子关系为主轴,夫妻关系为配轴。而在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沉重的生存压力面前,“这两轴都被事业的需要而排斥了普通的感情”,也就是说,家庭中的父子之情、婆媳之情、夫妻之情,都被事业的需要排斥,变得淡薄乃至于无。
可见,乡土社会中的婚姻关系的缔结,更多的是为了适应家族生产和家族延续的需要,而不是处于夫妻双方的情感契合。刘中一在《乡村里的中国 一个华北乡村的婚姻、家庭、生育与性》中阐述了以下观点:传统乡村社会中,未婚青年的择偶活动由父母乃至祖父母主导,“那一代的择偶标准不仅是对一个人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对其家庭综合素质的考查,包括财产状况、父母人缘、家庭声誉及地位等。”——这种择偶标准显然是由乡土社会中的家庭结构决定的:婚姻在家族中的从属地位使得婚姻的方方面面都要顺应家族的需要,这样一来,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就变成了家族之间的联姻,个人的情感需求就只能让步于家族的发展需要,也就是迫使婚姻符合所谓的“门当户对”。
而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就没有自然、自愿的感情基础,又没有充足的物质条件和私人空间来培养感情,夫妻之间的相处变成了一种不含感情的合作——生育、生活、生产上的合作。同样,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即使出现关系破裂、一方背叛另一方的情况,夫妻双方也不会轻易使得婚姻关系破裂,表面上看,是因为乡土社会中没有“离婚”的惯例,离婚往往被视为家丑;而其内层的原因,恐怕在于离婚的经济成本过高,一般家庭难以承担。毕竟,在以农业为主的乡土社会中,“男耕女织”的成产模式是最可行的,也是最稳定的,女性离婚后难以独自生活,男性离婚后如果出于料理家务的需要,再娶一位妻子,则需要再次支出一笔相当高的结婚费用。可见离婚对双方都会造成难以承担的负担,而这负担是出在经济方面的。
在乡土社会的婚姻中,作为其目的的生育必然成为婚姻中最主要的活动。所谓生育,包括将下一代生下来并抚养*的整个过程,这一过程中,父亲的参与远远不及母亲,母亲作为家庭主妇常会承担全部的育儿职责,同时育儿的数量和质量也会影响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在家庭以外的声誉。生育中,为了适应家族生产的需要,男孩被看重,女孩则被轻视,乃至抛弃。
总的来说,乡土社会中的婚姻在各方面都被生产需要*着,但另一方面,是否生产活动完全地决定着婚姻的形态呢?在下一部分,我们将对此进行探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8:30
乡土社会家庭的原因,既然是带有乡土气息的家庭,说明了就是生活在农村的基本家庭,他们的世世代代,都是在农村成长起来的,不论是思想观念还是生活还是生长环境来说,都比不上大城市,他们接受教育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但是他们的。心理是善良的,是淳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