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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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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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23:21
*扣押物品的规定包括:
1、*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物品,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扣押。在执行扣押程序过程中,当场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个人。并且相关人员应该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书以及证件,被扣押的物品数额应该当场进行清点。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哪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