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如何为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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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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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8:39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8:39
搜集证据维权,证人证言等等证据。
纵横法律网-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陈雨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8:40
估计你的工资是现金发的吧,估计你工作服上没有印单位名字吧,估计你的工作笔记是自己记录的吧。
如果真是这样,你很难举证。你在单位报销过么?哪怕是报销了一分钱,也可以算为证据。你在美容院收过客户的钱么,自己签的收据也可以做为证据。追问你以上所说的全对,报销过一些费用,但是没有收据留在自己手里,不知道我曾经服务过的一些顾客的证词·是否可以为我作证?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实在不懂,谢谢你的建议。
追答其实,你的顾客只能证明你在美容院干活,但是至于是不是劳动关系,你的顾客是没有办法给你证明的。
如果说这个美容院不涉及到医学美容,只是给顾客涂涂化妆品啥的,这个是不需要资质的,任何人都可以做。也许这个美容院就是私人开的,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的。如果不是公司名义注册,就根本谈不上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管辖。如果是一般的民事行为的话,其实他给你工钱了,就不欠你什么了。也不需要给你支付补偿金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