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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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0:15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活动的巨大危害,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有效地防范、打击海事欺诈,应从国内、国际两方面着手。 1.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合作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不能够确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例如,通过与外国银行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进行调查;向当地商会或同业公会进行调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进行调查;通过境外华侨国体或通过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实地考察。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另外,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
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对此,笔者认为,在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时,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支付方式。此外,还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订明受本国*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以便日后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时,能处在一个于己方熟悉而有利的环境中。
3.选择安全船舶,加强装船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由于国际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的密不可分,因此,防范欺诈的关键环节在于船舶的使用和监督。当己方享有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时,可以借助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劳埃德船级社等)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己方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及船舶。货物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尽快展开调查工作。
4.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该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的方式下,首先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等。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将对方财产予以强制扣留。裁决或判决作出后,如果对方无意履行,当事人应及时向*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一旦受骗,还可借助世界著名的国际商帐追收机构对欠款进行追讨。 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从现今形势看,海事欺诈的*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已远远超出了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海事欺诈者。目前,应呼吁迅速召开世界各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全面探讨关于反欺诈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参加会议的国家必须正视到海事欺诈的现状及危害,意识到反欺诈斗争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合作可行性,为在实践中通力合作、协同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制定防止国际海事欺诈的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欺诈犯罪都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实际上海事欺诈者受到的刑事处罚很少,因而远达不到惩治防范的效果。为实现国际贸易的长治久安,防范海事欺诈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一重要途径就是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以此来统一协调行动。本世纪以来,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已制订并实施了一些防范危害人类安全行为的国际性公约,如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的公约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普遍遵循的国际公约。我们应在总结国际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对付*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反对海事欺诈的、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内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参与了反欺诈斗争。例如70年代末的远东地区调查队(FERIT),联合国*间海事协商组织(IMO,又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IMB)和商业犯罪局(CCB)等等。尤其是伦敦的国际海事局,作为一个专门性的非商业组织,它在预防海事欺诈的发生、识别欺诈行为、提高国际社会防范欺诈的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单靠一个国际海事局来对付全球性泛滥的国际海事欺诈是不现实的。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的特殊性及其发展趋势,防治国际海事欺诈需要作长期不懈的斗争,一方面需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国的积极合作,严厉打击海事欺诈活动,以法律手段来严厉制裁欺诈者,以保证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0:15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活动的巨大危害,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有效地防范、打击海事欺诈,应从国内、国际两方面着手。 1.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合作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不能够确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例如,通过与外国银行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进行调查;向当地商会或同业公会进行调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进行调查;通过境外华侨国体或通过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实地考察。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另外,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
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对此,笔者认为,在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时,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支付方式。此外,还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订明受本国*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以便日后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时,能处在一个于己方熟悉而有利的环境中。
3.选择安全船舶,加强装船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由于国际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的密不可分,因此,防范欺诈的关键环节在于船舶的使用和监督。当己方享有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时,可以借助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劳埃德船级社等)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己方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及船舶。货物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尽快展开调查工作。
4.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该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的方式下,首先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等。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将对方财产予以强制扣留。裁决或判决作出后,如果对方无意履行,当事人应及时向*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一旦受骗,还可借助世界著名的国际商帐追收机构对欠款进行追讨。 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从现今形势看,海事欺诈的*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已远远超出了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海事欺诈者。目前,应呼吁迅速召开世界各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全面探讨关于反欺诈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参加会议的国家必须正视到海事欺诈的现状及危害,意识到反欺诈斗争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合作可行性,为在实践中通力合作、协同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制定防止国际海事欺诈的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欺诈犯罪都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实际上海事欺诈者受到的刑事处罚很少,因而远达不到惩治防范的效果。为实现国际贸易的长治久安,防范海事欺诈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一重要途径就是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以此来统一协调行动。本世纪以来,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已制订并实施了一些防范危害人类安全行为的国际性公约,如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的公约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普遍遵循的国际公约。我们应在总结国际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对付*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反对海事欺诈的、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内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参与了反欺诈斗争。例如70年代末的远东地区调查队(FERIT),联合国*间海事协商组织(IMO,又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IMB)和商业犯罪局(CCB)等等。尤其是伦敦的国际海事局,作为一个专门性的非商业组织,它在预防海事欺诈的发生、识别欺诈行为、提高国际社会防范欺诈的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单靠一个国际海事局来对付全球性泛滥的国际海事欺诈是不现实的。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的特殊性及其发展趋势,防治国际海事欺诈需要作长期不懈的斗争,一方面需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国的积极合作,严厉打击海事欺诈活动,以法律手段来严厉制裁欺诈者,以保证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0:15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活动的巨大危害,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有效地防范、打击海事欺诈,应从国内、国际两方面着手。 1.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合作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不能够确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例如,通过与外国银行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进行调查;向当地商会或同业公会进行调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进行调查;通过境外华侨国体或通过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实地考察。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另外,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
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对此,笔者认为,在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时,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支付方式。此外,还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订明受本国*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以便日后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时,能处在一个于己方熟悉而有利的环境中。
3.选择安全船舶,加强装船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由于国际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的密不可分,因此,防范欺诈的关键环节在于船舶的使用和监督。当己方享有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时,可以借助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劳埃德船级社等)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己方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及船舶。货物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尽快展开调查工作。
4.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该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的方式下,首先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等。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将对方财产予以强制扣留。裁决或判决作出后,如果对方无意履行,当事人应及时向*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一旦受骗,还可借助世界著名的国际商帐追收机构对欠款进行追讨。 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从现今形势看,海事欺诈的*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已远远超出了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海事欺诈者。目前,应呼吁迅速召开世界各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全面探讨关于反欺诈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参加会议的国家必须正视到海事欺诈的现状及危害,意识到反欺诈斗争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合作可行性,为在实践中通力合作、协同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制定防止国际海事欺诈的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欺诈犯罪都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实际上海事欺诈者受到的刑事处罚很少,因而远达不到惩治防范的效果。为实现国际贸易的长治久安,防范海事欺诈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一重要途径就是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以此来统一协调行动。本世纪以来,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已制订并实施了一些防范危害人类安全行为的国际性公约,如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的公约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普遍遵循的国际公约。我们应在总结国际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对付*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反对海事欺诈的、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内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参与了反欺诈斗争。例如70年代末的远东地区调查队(FERIT),联合国*间海事协商组织(IMO,又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IMB)和商业犯罪局(CCB)等等。尤其是伦敦的国际海事局,作为一个专门性的非商业组织,它在预防海事欺诈的发生、识别欺诈行为、提高国际社会防范欺诈的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单靠一个国际海事局来对付全球性泛滥的国际海事欺诈是不现实的。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的特殊性及其发展趋势,防治国际海事欺诈需要作长期不懈的斗争,一方面需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国的积极合作,严厉打击海事欺诈活动,以法律手段来严厉制裁欺诈者,以保证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