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9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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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03
如果 公司 要宣告破产的,需要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一般来说,公司的 股东 、董事,是公司的清算小组成员,需要积极履行清算义务。那么,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呢?今天,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公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清算义务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债权人 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债权人应当先行要求 债务人 承担赔偿责任,在穷尽各种方式后债务人仍未能全额赔偿,且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成立清算组义务的,可在由此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予以赔偿。 《 公司法 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未获清偿的债权,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亦可直接要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清偿。 同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性质,其适用条件有必要加以区分。第一款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仅针对于公司的财产范围,如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第二款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则包括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且其后果是直接灭失,致使公司已然无法进行清算。上述两个条款的显著区别在于是否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形。如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则适用更为严厉的连带清偿责任;如尚未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仅仅是产生损失的,则适用补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从字面上解释,第一款的不作为限定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第二款的不作为则相对宽泛。“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包括第一款所谓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也包括成立清算组后,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进行清算。例如拖延时间、未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恶意处置资产等,均属于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范畴。 清算义务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在造成损失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