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资保供企业”到底该如何选?法律原来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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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9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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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2 16:33
上海疫情已经肆虐快三个月了,然而,在物资保供问题上却依然是个“迷”。
一方面,年销售额愈万亿的电商精英“京东”继4月份吹响“自杀式物流”保供口号后,却始终一直“雷声大雨点小”,许多上海市民4月份购买的保供物资到了5月份却依然”杳无音信”。
另一方面,一家注册成立方才5天的“草根”企业,却能迅速上马,进入*采购“白名单”,为封控居民送去蔬菜包。虽然事后,宝山高境镇*及时予以澄清回应,但是,众多网友仍普遍质疑:“为何在“保供企业”选择上,“精英”京东最终却败给了“草根”朝晟?
那么,疫情下,*在履行保供职责时,究竟该如何选择保供企业呢?我们一起来看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紧急采购不受《*采购法》程序制约
众所周知,平时的*采购需要严格按照《*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这种择优竞价的方式选择采购企业。然而疫情发生后,根据《*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也即,此时紧急采购人可以采取单一来源、“白名单”询价等更符合采购人实际需要、效率更高的方式选择保供企业,而无需受《*采购法》的程序约束。
二、紧急采购仍应受采购内控机制约束
虽然紧急采购不受《*采购法》的程序约束,但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就可以“随心所欲”了。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及《上海市实施办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的,所采购物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应启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同时,应当保留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同时,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保供物资采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三、紧急采购中选择“保供企业”仍应遵循行政基本原则
紧急采购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同时还受行*基本原则约束。
1.公平公正原则。在紧急采购中,“中标企业”提供的保供产品价格是否公平?在保供企业选择上是否公正?这些都是群众首先关注的问题,也是采购人在采购中应当着重注意避免发生问题的地方。
然而在本次疫情中,多次爆出*采购物资价高质次、保供企业选择欠妥的情形。比如前期闵行区梅陇镇发放问题猪肉一案,*向保供企业采购的价格是保供企业采购价格的2倍,但是提供的猪肉质量却奇差无比,虽然目前相关涉事人员均已被依法处理,但值得深思的是,*作为在疫情中替代商品经济主体,为市民选择保供企业、向市民提供保供物资,其本身就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现保供企业存在“以次充好”“高价兜售”,就应果断采取监管措施将这类企业“拉入黑名单”。
2.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区*、街镇涉及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是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保供物资的采购和发放,即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被隔离人群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亦是对受困群众提供的基本社会救助。
因此,采购人在采购时,应对保供企业、保供物资的基本情况、采购价格、配送时效等关键信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与其在出现舆情事后澄清弥补,不如在采购前主动公开,以公开倒*公平公正。
同时,对那些出现问题的保供物资和所涉单位,市场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深入调查,尽快给出结果,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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