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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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31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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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9 18:15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而公司的成立行为则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4.行为人不同。设立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协议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有关行*规为依据。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于特殊行业必须经审批后,实行核准设立主义。
(三)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要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者1-2名监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的变更
公司变更的形式:合并、公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2.程序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合并基本一致。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资与减资
1.增资程序: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2.减资程序: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公司组织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6.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拖欠的税款,公司债务。
四、公司登记
(一)公司登记的管辖
我国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登记管辖。
(二)公司登记的事项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公司的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或者地方*授权的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登记的效力
(1)取得了合法凭证(2)取得了法人资格。
(四)公司的变更登记
1.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一般为30日内。
特殊:
(1)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公司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六)分公司登记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