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2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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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8:04
(1)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销售退回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损失等,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处理。 (2)对于产品质量较差,但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即可降级出售或使用的产品,应作为次品处理,其损失在销售中体现,不包括在废品损失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