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得了癌症单位有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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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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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17:18
在职期间患癌症补偿如下:
1、职工休病假期间,公司应发放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如癌症、瘫痪、精神病等),医疗期限一般为2年(24个月)。
3、若医疗期满后,职工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n+1个月工资)。所以员工患病能否得到公司赔偿,得先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判断是否为职业病。若不是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病假,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医疗期结束后,公司若要解除合同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得了癌症后单位有补偿。用人单位基于人道主义可以对还有癌症的职工进行补偿。如果经认定该癌症为职业病的,职工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