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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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0 08:28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的划分依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前者是指不论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仅持有最低单位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后者是指只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可以理解为“单独股东权”的对称。必须持有一定股份数额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与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单独股东权不同,这类权利的行使,受股东所持股份数量的*。
单独股东权包括股东会议表决权、宣告决议无效请求权、分派股息请求权等均属此类。
少数股东权在股东滥用诉权、减少不当诉讼的提起可能性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原告股东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