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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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3 07:11
可以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它们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这里的法定人数,实质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包含股东人数和发起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另一方面还包含了 设立公司的股东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为国家,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主体资格,但对于能否具有其他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资格,《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于法人和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应具有向公司出资的股东资格。首先,合伙在人格、财产、利益结构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已经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合伙具有团体性,它是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组建中的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为它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登记成立的合伙已经使得合伙合同各方的部分义务履行完毕,并使合伙成为一个独立团体,合伙的团体属性为其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提供了法理上的根据。其次,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虽然民法通则不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已经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已经确立了合伙的诉讼主体地位,如果实体法上不能作为主体资格,那么,在诉讼法上却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是毫无意义的。可见,合伙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构成了其对公司投资合法性的基础。再次,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出资、协议制定章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该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称“其他组织”当然包括合伙企业。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3 07:11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