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结构化方式来进行的内部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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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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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2 01:02
2007年以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多为国有大型企业,信用增级方式也非常单一,国有商业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是最主要的信用增级方式,属于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内部增信模式基本没有应用。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希望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原有单一的增信方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严格*商业银行为企业债券担保,此举切断了企业债券银行单一担保增信的传统路径,使得中小企业发债难题进一步加剧。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现了因融资难引发的大面积中小企业倒闭潮,备受各界关注。因此,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如何通过引入信用增级模式创新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题,从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市场参与主体需要共同解决的难题。
二、债券信用增级模式
所谓债券信用增级,其实质是对债券产品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通过一定的机制和一系列增级程序对产品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将原来的低信用级别提升为高信用级别,改变以信用主体的原始信用作为主要支撑的传统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原始信用因素中的不确定成分的过程。
按照信用增级提供主体的不同,债券信用增级模式可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类型。
外部信用增级又叫第三方信用担保,是指除发行人、发起人(银行)、服务商、受托人以外的机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借以提高证券化债券的信用级别。主要有第三方信用证、资产出售方提供追索权、债券担保三种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即通过证券化结构的内部调整,将现金流量重新分配,使债券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内部增级主要采取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化安排、利差账户、超额担保、现金储备账户、担保投资基金和发起人或发行人提供直接追索权等方式。
与外部信用增级相比,内部信用增级最大的优点是成本较低。这是因为,外部担保机构往往是基于最坏情况下的风险估计来确定担保费率的,发行人所支付的费用一般高于资产的实际风险所需的担保成本。如果通过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发行人只需承担实际的损失,还可以从抵押资产的剩余权益中获益。此外,外部增信模式受制于第三方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行为,存在不确定性。
大型企业由于信用等级较高,担保成本相对较低,因此通过引入外部担保增信,提高信用等级以降低发行成本是经济的,担保机构也乐于向他们提供担保。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则不然,中小企业风险高、信用等级低,运用外部担保增信模式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因此在完全市场化前提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发债是不经济的,加上风险高,第三方担保意愿不强,需要*等外部力量干预,构建外部增信模式难度大。
三、中小企业债券信用增级模式的国内外实践
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债难题,国内外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践探索,所采用增信模式也各有不同,我国采取的是*干预下的外部担保增信模式,而国外则主要采取优先/次级分层结构为基础的内部增信模式。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质量特点,从实践效果看,市场化的内部增信模式更为市场接受,运用效果更明显。
(一)国内实践。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题,我国部分发达地区曾尝试在*推动下,借助外部增信模式发行中小企业债券。2007年,在深圳地方*的大力协调下,以市贸工局为牵头人,借助国家开发银行的*性银行统一担保,将市*筛选出的20家中小企业以“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发行集合债券,首次通过债券市场募资10亿元。此后不久,4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以同样的模式发行集合中小企业债券募集3.05亿元。
从增信原理看,该模式属于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以“07深圳中小债”为例,债券设计了三层担保结构,由国开行对债券提供统一担保,*担保机构向国开行提供反担保,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资产(见图1)。
集合债券内的20家中小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本来在BBB-A+之间,但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集合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达到了我国债券市场最高信用等级AAA,5年期债券年利率仅为5.7%,直接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27%。此外,由于是*干预下的非市场行为,国开行及担保机构尽管为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提供了的实质担保,仅向企业收取了低廉的担保费。
这种以非市场化外部增信原理为基础的中小企业债券由于各方的收益和成本不对等,因此很难持续。原因有几点:
(1)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担保成本难以覆盖担保潜在风险,因此持续提供担保的积极性不高。(2)由*筛选的中小企业获得了超额受益,而且信用等级越低的企业收益越高,这一示范效应可能导致未来被筛选中小企业的寻租行为。(3)由于该模式的最主要增信动力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国家信用担保,一般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无法达到低成本融资的要求,因此一旦担保方担保行为发生根本变化,这种外部增信方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严格*银行为企业债券担保。这一*推动下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模式由于暂没有可替代的市场化增信方式而不幸夭折。尽管此后国内多个省市宣称要以此模式为蓝本继续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但至今再没有新的中小企业债券问世。
(二)国外经验。在国外,一些国家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也推出多种融资工具,多以资产证券化为基础的内部增信模式为主。在德国,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Bankengruppe,以下简称KFW)在2000发布其PROMIsE计划,为各银行提供了一套将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标准化结构,以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西班牙财政部也推出PTPYME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对满足该机制的从级以上资产证券化产品,西班牙*的担保额度可达80%,该机制提升了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也降低了发行人及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欧洲投资基金(The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以下简称EIF)则在贷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担保形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ElF要求标的资产池50%的资产为中小企业贷款,在对标的资产池分层后,EIF主要对信用等级为*及BBB级的债券层提供担保,以提升该类债券的信用等级,目前该方式已经成为欧洲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方式,截至2007年底,EIF已以该方式为中小企业承担了42,28亿欧元的担保。
除了上述中小企业贷款证券化方式外,韩国*推出的P-CBO(Primary collaterali zed BondObligation)模式更为独特,该模式融合了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及资产证券化,通过引入以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安排为基础的内部增信原理有效解决了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债融资问题。
P-CBO是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的一种,所谓CBO就是以一组垃圾债券为标的资产的ABS产品,其目的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一组垃圾债券重新打包成多组不同风险和收益的债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尽管CBO的标的资产为垃圾债券,信用质量较差,但由于债券数量较多,信用风险能够足够分散,使得重新打包成的优先级别的债券达到投资级债券标准,因此从这个角度看,CBO实际上就是一种将垃圾债券转化为投资级债券的工具。
1999年底,韩国*性金融机构SBC(small Busi-hess Corporation)成功组织发行了第一个P-CBO(如图2所示)。在该P-CBO交易中,23家中小企业在SBC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联合向SPC发行720亿韩元的债券(sPc是专为该次交易设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23家公司的平均信用等级为BB级,所发行的债券均属于垃圾债券;随后,为了吸引投资者,SPC将该720亿韩元的债券组合重新打包成两大类不同优先级别的ABS,其中一部分为445亿韩元的优先层债券,该部分债券向广大投资者发售,余下的275亿为次级层债券则由SBC持有。根据发行安排,23家中小企业的偿债资金首先用于偿还优先层债券,只有当优先层债券部分的本金完全清偿完毕后,偿债资金才开始用于偿付次级层债券,如此安排使得债券组合的违约损失首先由SBC全额承担,只有当违约损失超过275亿时,优先层债券的投资者才开始承担超出的损失,因此,通过债券分层设计,优先层债券投资承担的违约风险已经大为降低。与此同时,韩国的住房和商业银行(The Housing and Commercial Bank)为参与企业提供t00亿韩元的流动性支持,在必要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信贷资金,保障到期债券的偿付,进一步提升债券的信用质量。
从上述交易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银行借款、普通企业债券,P-CBO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第一,P-CBO以资产证券化技术将多家中小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重新打包分层,以优先层债券和次级层债券等多个不同风险水平的债券类型重新配置风险和收益,满足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通过次级为优先级增信,从而保证了中小企业在信用等级不高的情况下,完全不依靠外部担保增信顺利实施债券融资。第二,P-CBO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发债成本。23家中小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仅为BB,所发行的债券也只能属于垃圾债券,即使能直接向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也会要求较高的利率;而采用P-CBO后,这些债券的62%(发行金额)成了投资级债券,发行利率较垃圾债券低。第三,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SBC仅利用275亿韩元就为23家中小企业创造了720亿韩元的融资,杠杆效应高达2.6倍,P-CBO提升了*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效。由于上述优势,P-CBO迅速被韩国广大中小企业所采用,2000年韩国P-CBO发行量达到73073亿韩元,占整个ABS发行量的14.8%,有效解决了韩国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问题。如表1所示:
自首次成功发行后,SBC随后又成功发行了11起P-CBO,在这11次P-CBO项目中,SBC共为598家次的中小企业融资18347亿韩元,平均每家次融资规模达到30亿韩元。每起P-CBO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尤其是在2002年11月发行的第五起P-CBO中,参与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了空前的131家。从表中还可以看到,这些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质量均不高,平均信用等级位于8-BB之间,在首次发行的P-CBO项目中,参与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达到BB,但此后,随着投资者对该类产品的不断了解,参与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有所下降,在后面发行的几起P-CBO中,参与企业的平均信用等级均为B+,更大范围地帮助韩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四、结论与建议
2008年12月13日,国办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并作为债券市场支持经济复苏的重要举措。但中小企业由于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在没有垃圾债券市场的情况下,单靠自身信用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引入外部担保增信则需要支付高额的担保成本,取消银行担保后,更是缺乏可替代的担保人。因此,现阶段在我国仍依托外部担保增信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操作难度大、成本高、不经济。
通过对不同增信原理在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债过程中应用效果的比较研究发现,将多个中小企业集合后,引入资产证券化分层结构内部增信原理发行企业债券,是一种有效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债券既不依赖第三方担保,也不增加额外的增信成本,完全依靠资产证券化分层结构自身的内部增信作用来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等,以提高债券信用等级,降低发行成本,因此是一种可行的市场化增信模式,符合中小企业发债的特点,具备可持续性。
所以,为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难问题,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模式发展。当前我国ABS市场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接受,因此,我国可以借鉴韩国P-CBO的交易结构,通过引入分层结构化内部增信模式创新,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发债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