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未满多少年不得再申请导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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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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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7:01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