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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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02:5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