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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侵犯财产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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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05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第263条 抢劫罪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罪的交汇点。

  1.对象:他人的财物,如果本人的财物处于公共机关的扣押下,行为人如果暴力抢取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若盗窃,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某甲把车借给别人,后在别处以己钥匙将车开走,反索赔的,以盗窃论;某甲找某乙看仓库,约定东西被盗要赔偿,后某甲以己钥匙开仓库,取走货物,找某乙索赔,以诈骗论)。

  2.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绑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其以钥匙打开家门,洗劫一空,定抢劫)等)但要求必须是犯罪人造成的。

  3.转化为抢劫罪要特别注意,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数额都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若仅仅是为了挣扎,不能认为是抗拒抓捕。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处罚,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处罚用的八种加重情况,(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特别注意:(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牧民当家的帐篷,渔民的船;(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4)持*必须是真*。

  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事先密谋杀死人的,仍定抢劫罪。

  图财害命按杀人处理,指不是当场图财;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杀人以后发现还有财物的,顺手牵羊拿走,应以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强*后当面拿走妇女财物的,以抢劫和强*数罪并罚;

  强*时趁人不注意拿走钱包的,以强*和盗窃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1: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答案:敲诈勒索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2: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答案: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例3: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答案: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二、抢夺罪

  依靠速度和敏捷取得财物,不是靠武力,如实践中的抢车筐的东西,抢妇女的项链耳环,此时尽管伤害妇女的身体,但还以抢夺论。

  若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如抢夺时,拿不走,又踢又打;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要求犯罪人的凶器有用于犯罪的意图,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包在包袱中的不算)。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三、聚众哄抢罪

  是聚众性犯罪。

  四、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暴力)或要挟(隐私、缺陷)之方法,强索公私财物。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和抢劫罪区别于后者暴力行为于当场且取财于当场(两个当场),且前者暴力威胁是扬言的、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个当场。

  有些情况下事出有因,如把某人妹妹搞了又甩了,将其痛打*写欠条的,以敲诈勒索罪论,不定抢劫;

  若抢劫时,没有遇到钱,*其写欠条,则仍定抢劫罪,不用定敲诈勒索罪。

  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合并,故区别在于有没有扣人质的行为,有则为绑架罪,无则成立本罪。绑架人质被扣为既遂,敲诈勒索取得财物为既遂。

  行为人虚构绑架、放火的事实,敲诈钱财,定。若手段行为实施的,构成绑架罪,或者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五、第264条 盗窃罪(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除掉赃物的计算之外)

  注意定罪问题: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该定刑;盗窃数额不大,多次盗窃即可构成本罪。(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计数额不够较大);盗窃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处罚,如偶犯。*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

  盗窃罪既未遂问题

  以失控说为标准,致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例:甲乙某晚盗窃某纺织厂,把7、8匹布匹扔到围墙外,然后出去准备运走,结果布匹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某丙拉走,那么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偷开汽车问题:(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如偷开车从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处,且没有丢失的,则不计盗窃罪论;(4)偷开车玩后随便丢弃的,以盗窃论。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量罪从重处罚。盗窃罪可判死刑之两种情况须注意(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注意看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盗窃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窃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情形;

  “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是刑法第253条2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于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虽然从行为方式上讲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据《*关于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理解:首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各个参与人都应当对整体行为负责,而不能以分赃论罪。其次共同犯罪中的个别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A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六、第266条 诈骗罪

  1.结构:五环节:欺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犯罪人得利,被害人受损。

  如张三找友李四借钱经商,但李四明知张三吸毒无力经商也无钱还,还是借了,此时不构成诈骗,因为李四未陷入错误认识。

  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注意行使盗窃行为也可能有所欺骗行为,诈骗要求被害人作出实质性的处分行为,如行为人假装顾客到商店试贵重衣服,行为人试图穿着逃走,盗窃,试穿不为处分行为(若行为人声称信用卡里没有钱,有急事,将身份证扣下,穿着衣服走掉,则为诈骗);挑手饰时,犯罪人带假的来吊包,此时应该为盗窃,挑选并不为处分行为;从厂子中偷出东西来,门卫发现,声称厂长拉的,以盗窃论)

  2.认定:法条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行为,依法条竞合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行为人伪造存单(伪造金融票证罪),拿存单去信用社签贷款(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未签合同?-合同诈骗罪),取出一百万花掉: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使用是牵连行为,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些案件,盗窃和诈骗交织

  例1:某甲和某乙图谋某工地的财产,某甲把工地值班的人员骗出来,然后某乙到工地洗劫财产,某甲和某乙构成盗窃罪。例2:某甲在自动售货机上用铁片代替硬币,获取财物,长此以往,某甲构成盗窃罪。

  3.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是虚构*使他人陷入错误,不明*而表面上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的是使他人心里感到恐惧而勒索财物(可能有欺骗,但本质是恐吓取财)。

  例如,儿子谎称被绑架砍下手指要父亲拿钱赎,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3. 诈骗和工商欺诈(以假充真,虚假广告)的区别

  如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只要有一点交易的内容,就定具体的犯罪,但无交易的内容,则定诈骗。

  例如:武汉某人称能使水变油,卖给人若干吨,赚了几百万,*判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占罪

  特指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且有拒不交还之行为。

  特点: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犯罪发生在构成合法持有之后才构成本罪。

  侵占罪是一种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吞意图产生于合法占有之后,合法持有物品是构成本罪之前提。

  盗窃、诈骗犯罪指犯罪的思想和行为均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并且正式通过盗窃、骗取获得对他人财物的支配。

  注意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不能引发本罪,而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

  骑自行车,人进屋,包还在车框内,拿走包,构成盗窃;

  打出租车接人,见人没下来,出去看一下,司机见包在车上,就开走了,构成盗窃;若人刚下车,开车跑掉,追不上,构成抢夺;

  开车给人运货,货主押货,司机要求货主看轮胎有没有气,货主下车,司机则将连车带货开走,构成抢夺。

  若为了骗人货物,开车揽生意,上货即开车就跑,则定诈骗罪。

  某乙因出差怕笔记本被盗,就交给邻居某乙保管,但某乙将笔记本变卖,某甲回来后,某乙告诉某甲家里失窃,某甲的笔记本也被盗。某甲构成侵占罪。

  犯罪界限,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且拒不交还;

  典型的亲告罪。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 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和贪污区别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现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补丁。

  第273条 挪用特定物款罪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和挪用*区别于前者是挪用于非个人用途,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之行为,如挪作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公用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两者之间的区别:都属于破坏型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客体是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毁坏特定的财物-生产设备)受到影响。

  要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注意罪与非罪之区分。

  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电力设施,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区别。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则不组仅以本罪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05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第263条 抢劫罪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罪的交汇点。

  1.对象:他人的财物,如果本人的财物处于公共机关的扣押下,行为人如果暴力抢取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若盗窃,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某甲把车借给别人,后在别处以己钥匙将车开走,反索赔的,以盗窃论;某甲找某乙看仓库,约定东西被盗要赔偿,后某甲以己钥匙开仓库,取走货物,找某乙索赔,以诈骗论)。

  2.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绑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其以钥匙打开家门,洗劫一空,定抢劫)等)但要求必须是犯罪人造成的。

  3.转化为抢劫罪要特别注意,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数额都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若仅仅是为了挣扎,不能认为是抗拒抓捕。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处罚,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处罚用的八种加重情况,(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特别注意:(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牧民当家的帐篷,渔民的船;(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4)持*必须是真*。

  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事先密谋杀死人的,仍定抢劫罪。

  图财害命按杀人处理,指不是当场图财;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杀人以后发现还有财物的,顺手牵羊拿走,应以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强*后当面拿走妇女财物的,以抢劫和强*数罪并罚;

  强*时趁人不注意拿走钱包的,以强*和盗窃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1: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答案:敲诈勒索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2: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答案: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例3: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答案: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二、抢夺罪

  依靠速度和敏捷取得财物,不是靠武力,如实践中的抢车筐的东西,抢妇女的项链耳环,此时尽管伤害妇女的身体,但还以抢夺论。

  若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如抢夺时,拿不走,又踢又打;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要求犯罪人的凶器有用于犯罪的意图,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包在包袱中的不算)。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三、聚众哄抢罪

  是聚众性犯罪。

  四、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暴力)或要挟(隐私、缺陷)之方法,强索公私财物。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和抢劫罪区别于后者暴力行为于当场且取财于当场(两个当场),且前者暴力威胁是扬言的、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个当场。

  有些情况下事出有因,如把某人妹妹搞了又甩了,将其痛打*写欠条的,以敲诈勒索罪论,不定抢劫;

  若抢劫时,没有遇到钱,*其写欠条,则仍定抢劫罪,不用定敲诈勒索罪。

  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合并,故区别在于有没有扣人质的行为,有则为绑架罪,无则成立本罪。绑架人质被扣为既遂,敲诈勒索取得财物为既遂。

  行为人虚构绑架、放火的事实,敲诈钱财,定。若手段行为实施的,构成绑架罪,或者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五、第264条 盗窃罪(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除掉赃物的计算之外)

  注意定罪问题: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该定刑;盗窃数额不大,多次盗窃即可构成本罪。(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计数额不够较大);盗窃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处罚,如偶犯。*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

  盗窃罪既未遂问题

  以失控说为标准,致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例:甲乙某晚盗窃某纺织厂,把7、8匹布匹扔到围墙外,然后出去准备运走,结果布匹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某丙拉走,那么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偷开汽车问题:(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如偷开车从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处,且没有丢失的,则不计盗窃罪论;(4)偷开车玩后随便丢弃的,以盗窃论。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量罪从重处罚。盗窃罪可判死刑之两种情况须注意(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注意看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盗窃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窃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情形;

  “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是刑法第253条2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于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虽然从行为方式上讲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据《*关于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理解:首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各个参与人都应当对整体行为负责,而不能以分赃论罪。其次共同犯罪中的个别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A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六、第266条 诈骗罪

  1.结构:五环节:欺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犯罪人得利,被害人受损。

  如张三找友李四借钱经商,但李四明知张三吸毒无力经商也无钱还,还是借了,此时不构成诈骗,因为李四未陷入错误认识。

  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注意行使盗窃行为也可能有所欺骗行为,诈骗要求被害人作出实质性的处分行为,如行为人假装顾客到商店试贵重衣服,行为人试图穿着逃走,盗窃,试穿不为处分行为(若行为人声称信用卡里没有钱,有急事,将身份证扣下,穿着衣服走掉,则为诈骗);挑手饰时,犯罪人带假的来吊包,此时应该为盗窃,挑选并不为处分行为;从厂子中偷出东西来,门卫发现,声称厂长拉的,以盗窃论)

  2.认定:法条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行为,依法条竞合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行为人伪造存单(伪造金融票证罪),拿存单去信用社签贷款(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未签合同?-合同诈骗罪),取出一百万花掉: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使用是牵连行为,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些案件,盗窃和诈骗交织

  例1:某甲和某乙图谋某工地的财产,某甲把工地值班的人员骗出来,然后某乙到工地洗劫财产,某甲和某乙构成盗窃罪。例2:某甲在自动售货机上用铁片代替硬币,获取财物,长此以往,某甲构成盗窃罪。

  3.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是虚构*使他人陷入错误,不明*而表面上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的是使他人心里感到恐惧而勒索财物(可能有欺骗,但本质是恐吓取财)。

  例如,儿子谎称被绑架砍下手指要父亲拿钱赎,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3. 诈骗和工商欺诈(以假充真,虚假广告)的区别

  如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只要有一点交易的内容,就定具体的犯罪,但无交易的内容,则定诈骗。

  例如:武汉某人称能使水变油,卖给人若干吨,赚了几百万,*判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占罪

  特指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且有拒不交还之行为。

  特点: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犯罪发生在构成合法持有之后才构成本罪。

  侵占罪是一种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吞意图产生于合法占有之后,合法持有物品是构成本罪之前提。

  盗窃、诈骗犯罪指犯罪的思想和行为均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并且正式通过盗窃、骗取获得对他人财物的支配。

  注意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不能引发本罪,而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

  骑自行车,人进屋,包还在车框内,拿走包,构成盗窃;

  打出租车接人,见人没下来,出去看一下,司机见包在车上,就开走了,构成盗窃;若人刚下车,开车跑掉,追不上,构成抢夺;

  开车给人运货,货主押货,司机要求货主看轮胎有没有气,货主下车,司机则将连车带货开走,构成抢夺。

  若为了骗人货物,开车揽生意,上货即开车就跑,则定诈骗罪。

  某乙因出差怕笔记本被盗,就交给邻居某乙保管,但某乙将笔记本变卖,某甲回来后,某乙告诉某甲家里失窃,某甲的笔记本也被盗。某甲构成侵占罪。

  犯罪界限,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且拒不交还;

  典型的亲告罪。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 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和贪污区别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现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补丁。

  第273条 挪用特定物款罪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和挪用*区别于前者是挪用于非个人用途,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之行为,如挪作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公用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两者之间的区别:都属于破坏型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客体是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毁坏特定的财物-生产设备)受到影响。

  要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注意罪与非罪之区分。

  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电力设施,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区别。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则不组仅以本罪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05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第263条 抢劫罪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罪的交汇点。

  1.对象:他人的财物,如果本人的财物处于公共机关的扣押下,行为人如果暴力抢取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若盗窃,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某甲把车借给别人,后在别处以己钥匙将车开走,反索赔的,以盗窃论;某甲找某乙看仓库,约定东西被盗要赔偿,后某甲以己钥匙开仓库,取走货物,找某乙索赔,以诈骗论)。

  2.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绑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其以钥匙打开家门,洗劫一空,定抢劫)等)但要求必须是犯罪人造成的。

  3.转化为抢劫罪要特别注意,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数额都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若仅仅是为了挣扎,不能认为是抗拒抓捕。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处罚,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处罚用的八种加重情况,(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特别注意:(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牧民当家的帐篷,渔民的船;(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4)持*必须是真*。

  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事先密谋杀死人的,仍定抢劫罪。

  图财害命按杀人处理,指不是当场图财;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杀人以后发现还有财物的,顺手牵羊拿走,应以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强*后当面拿走妇女财物的,以抢劫和强*数罪并罚;

  强*时趁人不注意拿走钱包的,以强*和盗窃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1: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答案:敲诈勒索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2: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答案: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例3: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答案: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二、抢夺罪

  依靠速度和敏捷取得财物,不是靠武力,如实践中的抢车筐的东西,抢妇女的项链耳环,此时尽管伤害妇女的身体,但还以抢夺论。

  若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如抢夺时,拿不走,又踢又打;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要求犯罪人的凶器有用于犯罪的意图,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包在包袱中的不算)。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三、聚众哄抢罪

  是聚众性犯罪。

  四、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暴力)或要挟(隐私、缺陷)之方法,强索公私财物。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和抢劫罪区别于后者暴力行为于当场且取财于当场(两个当场),且前者暴力威胁是扬言的、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个当场。

  有些情况下事出有因,如把某人妹妹搞了又甩了,将其痛打*写欠条的,以敲诈勒索罪论,不定抢劫;

  若抢劫时,没有遇到钱,*其写欠条,则仍定抢劫罪,不用定敲诈勒索罪。

  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合并,故区别在于有没有扣人质的行为,有则为绑架罪,无则成立本罪。绑架人质被扣为既遂,敲诈勒索取得财物为既遂。

  行为人虚构绑架、放火的事实,敲诈钱财,定。若手段行为实施的,构成绑架罪,或者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五、第264条 盗窃罪(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除掉赃物的计算之外)

  注意定罪问题: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该定刑;盗窃数额不大,多次盗窃即可构成本罪。(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计数额不够较大);盗窃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处罚,如偶犯。*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

  盗窃罪既未遂问题

  以失控说为标准,致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例:甲乙某晚盗窃某纺织厂,把7、8匹布匹扔到围墙外,然后出去准备运走,结果布匹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某丙拉走,那么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偷开汽车问题:(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如偷开车从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处,且没有丢失的,则不计盗窃罪论;(4)偷开车玩后随便丢弃的,以盗窃论。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量罪从重处罚。盗窃罪可判死刑之两种情况须注意(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注意看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盗窃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窃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情形;

  “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是刑法第253条2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于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虽然从行为方式上讲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据《*关于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理解:首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各个参与人都应当对整体行为负责,而不能以分赃论罪。其次共同犯罪中的个别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A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六、第266条 诈骗罪

  1.结构:五环节:欺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犯罪人得利,被害人受损。

  如张三找友李四借钱经商,但李四明知张三吸毒无力经商也无钱还,还是借了,此时不构成诈骗,因为李四未陷入错误认识。

  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注意行使盗窃行为也可能有所欺骗行为,诈骗要求被害人作出实质性的处分行为,如行为人假装顾客到商店试贵重衣服,行为人试图穿着逃走,盗窃,试穿不为处分行为(若行为人声称信用卡里没有钱,有急事,将身份证扣下,穿着衣服走掉,则为诈骗);挑手饰时,犯罪人带假的来吊包,此时应该为盗窃,挑选并不为处分行为;从厂子中偷出东西来,门卫发现,声称厂长拉的,以盗窃论)

  2.认定:法条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行为,依法条竞合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行为人伪造存单(伪造金融票证罪),拿存单去信用社签贷款(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未签合同?-合同诈骗罪),取出一百万花掉: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使用是牵连行为,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些案件,盗窃和诈骗交织

  例1:某甲和某乙图谋某工地的财产,某甲把工地值班的人员骗出来,然后某乙到工地洗劫财产,某甲和某乙构成盗窃罪。例2:某甲在自动售货机上用铁片代替硬币,获取财物,长此以往,某甲构成盗窃罪。

  3.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是虚构*使他人陷入错误,不明*而表面上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的是使他人心里感到恐惧而勒索财物(可能有欺骗,但本质是恐吓取财)。

  例如,儿子谎称被绑架砍下手指要父亲拿钱赎,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3. 诈骗和工商欺诈(以假充真,虚假广告)的区别

  如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只要有一点交易的内容,就定具体的犯罪,但无交易的内容,则定诈骗。

  例如:武汉某人称能使水变油,卖给人若干吨,赚了几百万,*判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占罪

  特指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且有拒不交还之行为。

  特点: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犯罪发生在构成合法持有之后才构成本罪。

  侵占罪是一种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吞意图产生于合法占有之后,合法持有物品是构成本罪之前提。

  盗窃、诈骗犯罪指犯罪的思想和行为均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并且正式通过盗窃、骗取获得对他人财物的支配。

  注意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不能引发本罪,而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

  骑自行车,人进屋,包还在车框内,拿走包,构成盗窃;

  打出租车接人,见人没下来,出去看一下,司机见包在车上,就开走了,构成盗窃;若人刚下车,开车跑掉,追不上,构成抢夺;

  开车给人运货,货主押货,司机要求货主看轮胎有没有气,货主下车,司机则将连车带货开走,构成抢夺。

  若为了骗人货物,开车揽生意,上货即开车就跑,则定诈骗罪。

  某乙因出差怕笔记本被盗,就交给邻居某乙保管,但某乙将笔记本变卖,某甲回来后,某乙告诉某甲家里失窃,某甲的笔记本也被盗。某甲构成侵占罪。

  犯罪界限,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且拒不交还;

  典型的亲告罪。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 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和贪污区别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现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补丁。

  第273条 挪用特定物款罪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和挪用*区别于前者是挪用于非个人用途,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之行为,如挪作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公用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两者之间的区别:都属于破坏型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客体是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毁坏特定的财物-生产设备)受到影响。

  要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注意罪与非罪之区分。

  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电力设施,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区别。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则不组仅以本罪论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05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第263条 抢劫罪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罪的交汇点。

  1.对象:他人的财物,如果本人的财物处于公共机关的扣押下,行为人如果暴力抢取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若盗窃,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某甲把车借给别人,后在别处以己钥匙将车开走,反索赔的,以盗窃论;某甲找某乙看仓库,约定东西被盗要赔偿,后某甲以己钥匙开仓库,取走货物,找某乙索赔,以诈骗论)。

  2.注意其它手段(如麻醉、灌酒、绑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其以钥匙打开家门,洗劫一空,定抢劫)等)但要求必须是犯罪人造成的。

  3.转化为抢劫罪要特别注意,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且数额都较大(如数额不大,但暴力严重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凶手跟踪犯罪人之过程中之所为);

  (3)目的有: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之一即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普通抢劫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不计财物多少),但对于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未取得财物也按既遂处理。若仅仅是为了挣扎,不能认为是抗拒抓捕。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处罚,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处罚用的八种加重情况,(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5.特别注意:(1)入户特指民用住宅,人们生活起居的场所,不包括公共场所,机关,牧民当家的帐篷,渔民的船;(2)抢劫金融机构特指其资金;(3)致人重伤死亡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取得财产,否则要以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4)持*必须是真*。

  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事先密谋杀死人的,仍定抢劫罪。

  图财害命按杀人处理,指不是当场图财;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杀人以后发现还有财物的,顺手牵羊拿走,应以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强*后当面拿走妇女财物的,以抢劫和强*数罪并罚;

  强*时趁人不注意拿走钱包的,以强*和盗窃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1: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答案:敲诈勒索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例2: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答案: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例3: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答案: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二、抢夺罪

  依靠速度和敏捷取得财物,不是靠武力,如实践中的抢车筐的东西,抢妇女的项链耳环,此时尽管伤害妇女的身体,但还以抢夺论。

  若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如抢夺时,拿不走,又踢又打;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要求犯罪人的凶器有用于犯罪的意图,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包在包袱中的不算)。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三、聚众哄抢罪

  是聚众性犯罪。

  四、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暴力)或要挟(隐私、缺陷)之方法,强索公私财物。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和抢劫罪区别于后者暴力行为于当场且取财于当场(两个当场),且前者暴力威胁是扬言的、未作出的,本罪只能有一个当场。

  有些情况下事出有因,如把某人妹妹搞了又甩了,将其痛打*写欠条的,以敲诈勒索罪论,不定抢劫;

  若抢劫时,没有遇到钱,*其写欠条,则仍定抢劫罪,不用定敲诈勒索罪。

  和绑架罪的区别,绑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合并,故区别在于有没有扣人质的行为,有则为绑架罪,无则成立本罪。绑架人质被扣为既遂,敲诈勒索取得财物为既遂。

  行为人虚构绑架、放火的事实,敲诈钱财,定。若手段行为实施的,构成绑架罪,或者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五、第264条 盗窃罪(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除掉赃物的计算之外)

  注意定罪问题: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该定刑;盗窃数额不大,多次盗窃即可构成本罪。(一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计数额不够较大);盗窃数额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处罚,如偶犯。*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

  盗窃罪既未遂问题

  以失控说为标准,致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例:甲乙某晚盗窃某纺织厂,把7、8匹布匹扔到围墙外,然后出去准备运走,结果布匹被路过的出租车司机某丙拉走,那么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偷开汽车问题:(1)偷开车进行盗窃,车子也算在盗窃数额中;(2)偷开车专从事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如偷开车从事其他犯罪后又送回原处,且没有丢失的,则不计盗窃罪论;(4)偷开车玩后随便丢弃的,以盗窃论。

  盗窃又损毁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量罪从重处罚。盗窃罪可判死刑之两种情况须注意(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仿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注意看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即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盗窃罪的若干特殊情形。

  “窃取信用卡后使用”是刑法第196条3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情形;

  “盗窃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是刑法第210条1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窃取财物”是刑法第253条2款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法宝情形。

  注:“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于工作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虽然从行为方式上讲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但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盗窃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据《*关于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理解:首先应当注意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各个参与人都应当对整体行为负责,而不能以分赃论罪。其次共同犯罪中的个别行为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A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六、第266条 诈骗罪

  1.结构:五环节:欺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犯罪人得利,被害人受损。

  如张三找友李四借钱经商,但李四明知张三吸毒无力经商也无钱还,还是借了,此时不构成诈骗,因为李四未陷入错误认识。

  注意同盗窃罪之区别。(注意行使盗窃行为也可能有所欺骗行为,诈骗要求被害人作出实质性的处分行为,如行为人假装顾客到商店试贵重衣服,行为人试图穿着逃走,盗窃,试穿不为处分行为(若行为人声称信用卡里没有钱,有急事,将身份证扣下,穿着衣服走掉,则为诈骗);挑手饰时,犯罪人带假的来吊包,此时应该为盗窃,挑选并不为处分行为;从厂子中偷出东西来,门卫发现,声称厂长拉的,以盗窃论)

  2.认定:法条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行为,依法条竞合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例如,行为人伪造存单(伪造金融票证罪),拿存单去信用社签贷款(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未签合同?-合同诈骗罪),取出一百万花掉: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使用是牵连行为,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金融凭证诈骗罪,货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些案件,盗窃和诈骗交织

  例1:某甲和某乙图谋某工地的财产,某甲把工地值班的人员骗出来,然后某乙到工地洗劫财产,某甲和某乙构成盗窃罪。例2:某甲在自动售货机上用铁片代替硬币,获取财物,长此以往,某甲构成盗窃罪。

  3.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是虚构*使他人陷入错误,不明*而表面上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的是使他人心里感到恐惧而勒索财物(可能有欺骗,但本质是恐吓取财)。

  例如,儿子谎称被绑架砍下手指要父亲拿钱赎,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3. 诈骗和工商欺诈(以假充真,虚假广告)的区别

  如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只要有一点交易的内容,就定具体的犯罪,但无交易的内容,则定诈骗。

  例如:武汉某人称能使水变油,卖给人若干吨,赚了几百万,*判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占罪

  特指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且有拒不交还之行为。

  特点: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犯罪发生在构成合法持有之后才构成本罪。

  侵占罪是一种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吞意图产生于合法占有之后,合法持有物品是构成本罪之前提。

  盗窃、诈骗犯罪指犯罪的思想和行为均产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并且正式通过盗窃、骗取获得对他人财物的支配。

  注意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不能引发本罪,而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

  骑自行车,人进屋,包还在车框内,拿走包,构成盗窃;

  打出租车接人,见人没下来,出去看一下,司机见包在车上,就开走了,构成盗窃;若人刚下车,开车跑掉,追不上,构成抢夺;

  开车给人运货,货主押货,司机要求货主看轮胎有没有气,货主下车,司机则将连车带货开走,构成抢夺。

  若为了骗人货物,开车揽生意,上货即开车就跑,则定诈骗罪。

  某乙因出差怕笔记本被盗,就交给邻居某乙保管,但某乙将笔记本变卖,某甲回来后,某乙告诉某甲家里失窃,某甲的笔记本也被盗。某甲构成侵占罪。

  犯罪界限,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且拒不交还;

  典型的亲告罪。

  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和侵占罪区分于主体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之特殊性。 职务侵占罪是以主体有某种管理职能为前提,主体最低线为保管人员,如只是一般劳动人员只能引发盗窃罪。和贪污区别于贪污罪必须是公务性的(包括委派去管理国有财产的)。是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区别。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是私企、外企等出现后所能作出的法律补丁。

  第273条 挪用特定物款罪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和挪用*区别于前者是挪用于非个人用途,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之行为,如挪作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公用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两者之间的区别:都属于破坏型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客体是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毁坏特定的财物-生产设备)受到影响。

  要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注意罪与非罪之区分。

  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电力设施,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之区别。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则不组仅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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