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1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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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7:18
李某(男)见到王某(女)后,趁周围无人便要对她图谋不轨。王某挣扎之时发现打不过李某,于是就假装顺从,要求他和自己到一个较平坦的地方再行其事。
两人到了一处平地之后,王某说可以了。于是李某高兴地开始*裳,此时衣服遮住了李某的眼睛。平地不远处正好是一处粪坑,此时王某便用尽全力,将李某顺势推入粪坑,后见李某窜出头怒骂着要爬上来,王某踩了李某的手,李某掉了下去。在李某还要爬上来时,王某又踩了他的手,李某又掉了下去。最终,李某最终筋疲力尽,淹死在了坑里。
该案中王某将李某踹入粪坑并对其连踩几脚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接下来,我结合《刑法》的规定,将案件行为分析为如下: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后防卫。该定义指的是不法侵害现实已经结束,但是受害人依旧以为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而实施防卫,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发生。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虽然该概念带有“防卫”两个字,但其本质并非正当防卫,所以它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故受害人构成事后防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的第一阶段争议之时,王某所为构成事后防卫的呼声是很高的。具体分析而言,就是因为李某在被踹入粪坑之后,他对王某的暴力*行为在当时看来已经停止,李某已经没有再实施暴力行为。
所以,王某将李某踹入粪坑后还连踩其几脚的行为,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而是会构成事后防卫,对此,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再深入其次探究的话,王某连踩李某几脚后,可以认为她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并且她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致李某无力再爬上来,李某有被淹死的可能。对此王某放任了李某的死亡,对李某的死亡持有间接故意。因此,持事后防卫观点的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可是本案真的就能这么定性吗?我们对于正当防卫的看法难道就要站在上帝视角(第三者视角)观看吗?非也。
这也是我对认定正当防卫所持的观点。我们要还原正当防卫的现场,一定要设身处地,把自己视为当时的受害人,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理性看待整个防卫过程。我们不能脱离案件现场,站在第三者的上帝视角去看待正当防卫。
这么一来,该案的定性就是另一种结果了。我们把自己还原成王某来看本案,在王某看来,虽然说自己已经把李某踹入到了粪坑当中,当下对她并未产生现实的不法侵害。但是一旦王某放任李某上来的话,等待着她的可能是李某更加凶狠的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李某爬上来之后对王某再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几乎为100%,所以我们应当将李某的不法侵害视作尚未结束,正在进行(整体化的不法侵害)。所以,此时王某接连几脚将李某踩入粪坑的行为依旧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因为李某实施的是*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无限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对于李某的死亡,王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7:19
这个女子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这个女子没有把这个犯罪嫌疑人踢入粪坑的话这个女子肯定会受到伤害的,但是这个女子在情急之下也没有想到这个犯罪嫌疑人会被淹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7:19
女子这种行为是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是很正常的,在我看来不应该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不应该起诉。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7:20
女子行为属于自我保护,是自卫行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