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中承担什么角色和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6-0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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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7:12
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角色都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投标人、招标单位、评标委员、监管部门等共同组成一次招标投标,各个角色都有着自己的任务职能。招标投标我们很熟悉了,但对于评标专家很多人可能了解不够,今天我们就着重来讲解下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和相关规定。
评标专家的职能工作有哪些?
一般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易于用指标参数描述、评标指标可量化、自由裁量权小、需要运用较少专业知识进行评判的评审项目,根据投标文件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或评分的职能。例如: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的项目(如: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或有明确打分标准、规格参数与分值对应、无自由裁量权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使一般评标职能时,需要做到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一般评标职能的相关工作对专业知识要求不高。评标时,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此类工作的相关事项整理,以缩短评标时间、减轻评标委员会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专业评标职能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与法律法规要求,评标内容技术含量高,需要运用自身在该领域的专业技能以及较高自由裁量权进行评定、评分的职能。例如:某危害填埋场施工工程项目评标标准“技术部分中施工、铺装方案、技术措施”中,“方案、技术措施具体完善细致”(15~20分),“方案、技术措施较完善”(6~14分),“方案、技术措施具体欠完善”(0~5分)。此时,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使专业评标职能进行评分。
行使专业评标职能时,评标细则难以具体化、标准化,需要赋予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定自由裁量权,运用各自专业知识以及主观判断进行评分。
什么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哪些行为是违规操作?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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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7:12
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以下是对其角色和责任的详细阐述:
角色
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高质量的组*员,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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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评审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包括技术方案的优劣、价格合理性、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等,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需要编写评标报告,详细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包括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结果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要求澄清或说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9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保密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对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透露。
接受监督和调查:评标委员会需要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监管部门等各方的监督,并在必要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如果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核查。
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公正、客观、廉洁地进行评审。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评标资格、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