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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解读食品法: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吃出异物赔偿10倍。那么这个异物的由来怎么定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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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27

“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异物就是使感官性状异常得物品,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胜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扩展资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链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28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异物就是使感官性状异常得物品。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人们通常认为饭菜中混有蝇虫、砂粒等明显属于异物。

“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是工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参考资料: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28

三个难题及建议
如何判定故意还是无意?难!
在现实生活中,菜饭等主辅食中不慎混入极少数小砂粒、毛发等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是工厂全自动化生产的食品,也无法避免机器的碎屑等杂质混入食品中,有些食品由于生产加工工艺的因素也难以做到绝对无异物,如采用吊线法生产的结晶冰糖,难免会有棉线等杂质的残留。此种情况下,混入的异物多数并非有意掺入,非食用者难以发现。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则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发现的。在违法主观意愿方面,食品中混有异物与*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情形有着本质差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的目的,与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截然不同。前者目的是为了减少损耗或降低成本从而赚取更多利润,而后者多数并非主观故意,更谈不上以此牟利。此外,食品中混有杂质多是个别现象,同批次其他食品并不能必然检出。而*变质等情况,同批次食品多数也会有类似问题。
如何判定“混有异物”?难!
何为“异物”?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人们通常认为饭菜中混有蝇虫、砂粒等明显属于异物,而水果罐头里混入的少量籽粒或皮、蒂,冰糖中的微量棉线是否应该定义为“异物”呢?
倾向观点:“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是工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此外,消费者发现异物多在食用过程中,此时食品已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且多数情况下食物形态已改变,例如,煮熟的方便面中发现头发、快吃完的饭菜中发现虫子等,此种情况下很难判定异物是原食品中所含,还是消费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无意或有意混入的,举证较为困难。
“混有异物”如何处罚?难!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倾向观点:食品中混有异物与条款中其他*变质等情况无论是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愿,还是证据的固定等方面都有差异,作为同一条款适用同等罚则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执法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27

“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异物就是使感官性状异常得物品,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胜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扩展资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链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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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难题及建议

如何判定故意还是无意?难!

在现实生活中,菜饭等主辅食中不慎混入极少数小砂粒、毛发等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是工厂全自动化生产的食品,也无法避免机器的碎屑等杂质混入食品中,有些食品由于生产加工工艺的因素也难以做到绝对无异物,如采用吊线法生产的结晶冰糖,难免会有棉线等杂质的残留。

此种情况下,混入的异物多数并非有意掺入,非食用者难以发现。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则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发现的。

在违法主观意愿方面,食品中混有异物与*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情形有着本质差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的目的,与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截然不同。

前者目的是为了减少损耗或降低成本从而赚取更多利润,而后者多数并非主观故意,更谈不上以此牟利。此外,食品中混有杂质多是个别现象,同批次其他食品并不能必然检出。而*变质等情况,同批次食品多数也会有类似问题。

如何判定“混有异物”?难!

何为“异物”?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人们通常认为饭菜中混有蝇虫、砂粒等明显属于异物,而水果罐头里混入的少量籽粒或皮、蒂,冰糖中的微量棉线是否应该定义为“异物”呢?

倾向观点:“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是工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此外,消费者发现异物多在食用过程中,此时食品已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且多数情况下食物形态已改变,例如,煮熟的方便面中发现头发、快吃完的饭菜中发现虫子等,此种情况下很难判定异物是原食品中所含,还是消费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无意或有意混入的,举证较为困难。

“混有异物”如何处罚?难!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倾向观点:食品中混有异物与条款中其他*变质等情况无论是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愿,还是证据的固定等方面都有差异,作为同一条款适用同等罚则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执法难。

扩展资料:

亮点解读

(一)建立最严监管制度

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2.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4.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5.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6.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7.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8.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设置罚则确保“重典治乱”

1.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2.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3.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4.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5.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6.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规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2.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3.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4.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1.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3.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

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

3.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强化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2.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要对下一级*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3.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或省级*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4.强化责任追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28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异物就是使感官性状异常得物品。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人们通常认为饭菜中混有蝇虫、砂粒等明显属于异物。

“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是工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参考资料: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28

三个难题及建议
如何判定故意还是无意?难!
在现实生活中,菜饭等主辅食中不慎混入极少数小砂粒、毛发等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是工厂全自动化生产的食品,也无法避免机器的碎屑等杂质混入食品中,有些食品由于生产加工工艺的因素也难以做到绝对无异物,如采用吊线法生产的结晶冰糖,难免会有棉线等杂质的残留。此种情况下,混入的异物多数并非有意掺入,非食用者难以发现。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则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发现的。在违法主观意愿方面,食品中混有异物与*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情形有着本质差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的目的,与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截然不同。前者目的是为了减少损耗或降低成本从而赚取更多利润,而后者多数并非主观故意,更谈不上以此牟利。此外,食品中混有杂质多是个别现象,同批次其他食品并不能必然检出。而*变质等情况,同批次食品多数也会有类似问题。
如何判定“混有异物”?难!
何为“异物”?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人们通常认为饭菜中混有蝇虫、砂粒等明显属于异物,而水果罐头里混入的少量籽粒或皮、蒂,冰糖中的微量棉线是否应该定义为“异物”呢?
倾向观点:“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是工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此外,消费者发现异物多在食用过程中,此时食品已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且多数情况下食物形态已改变,例如,煮熟的方便面中发现头发、快吃完的饭菜中发现虫子等,此种情况下很难判定异物是原食品中所含,还是消费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无意或有意混入的,举证较为困难。
“混有异物”如何处罚?难!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倾向观点:食品中混有异物与条款中其他*变质等情况无论是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愿,还是证据的固定等方面都有差异,作为同一条款适用同等罚则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执法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4:29

三个难题及建议

如何判定故意还是无意?难!

在现实生活中,菜饭等主辅食中不慎混入极少数小砂粒、毛发等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是工厂全自动化生产的食品,也无法避免机器的碎屑等杂质混入食品中,有些食品由于生产加工工艺的因素也难以做到绝对无异物,如采用吊线法生产的结晶冰糖,难免会有棉线等杂质的残留。

此种情况下,混入的异物多数并非有意掺入,非食用者难以发现。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则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发现的。

在违法主观意愿方面,食品中混有异物与*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情形有着本质差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的目的,与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截然不同。

前者目的是为了减少损耗或降低成本从而赚取更多利润,而后者多数并非主观故意,更谈不上以此牟利。此外,食品中混有杂质多是个别现象,同批次其他食品并不能必然检出。而*变质等情况,同批次食品多数也会有类似问题。

如何判定“混有异物”?难!

何为“异物”?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人们通常认为饭菜中混有蝇虫、砂粒等明显属于异物,而水果罐头里混入的少量籽粒或皮、蒂,冰糖中的微量棉线是否应该定义为“异物”呢?

倾向观点:“异物”应该是非加工工艺必须、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物质或是工艺必须但能够被消费者肉眼识别的,应该有别于“异物”对待。

此外,消费者发现异物多在食用过程中,此时食品已转移到了消费者手中,且多数情况下食物形态已改变,例如,煮熟的方便面中发现头发、快吃完的饭菜中发现虫子等,此种情况下很难判定异物是原食品中所含,还是消费者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无意或有意混入的,举证较为困难。

“混有异物”如何处罚?难!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倾向观点:食品中混有异物与条款中其他*变质等情况无论是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愿,还是证据的固定等方面都有差异,作为同一条款适用同等罚则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执法难。

扩展资料:

亮点解读

(一)建立最严监管制度

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2.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4.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5.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6.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7.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8.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设置罚则确保“重典治乱”

1.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2.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3.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4.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5.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6.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规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2.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3.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4.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1.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3.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

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

3.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强化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2.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要对下一级*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3.强化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级*或省级*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4.强化责任追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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